2011年1月19日16时50分,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豫田花炮厂因违规装配药,导致静电积聚,产生静电火花而引发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21人受伤。
逝者已矣,但深刻吸取故事教训,举一反三,预防类似故事再次发生,仍具有深远意义。
“1·19”事故始末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豫田花炮厂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老官田村北,距老官田村约700m,周边为农田。该厂成立于2006年8月27日,是家庭经营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该厂由4名股东田云、周峰、田山、张平(化名)共同出资,四家各自拥有自己的生产品牌,各自组织安排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区内的22栋生产工房有4家单独使用的插引、固引、结鞭工房,共同使用的原料暂存、称量工房,还有轮流使用的配装药工房,每天由两个股东轮流使用。生产期间分为两班,一班两家,一轮两天。
2011年1月19日下午13时左右,配装药工王林(化名)骑自行车进场,在往4号配装药工房搬进双响炮空筒和对药物(高氯酸钾、铝粉和硫磺等)进行混合后,开始双响炮装药作业,16时左右,王林把300多捆双响炮装完药,又装了300多盘鞭炮药后,首先来到2号空筒中转房,与正在进行双响炮扎捆、封口作业的5名工友讲了几句话。出门看到北围墙处有待装药的双响炮,即让工友用车拉来药物(硝酸钡、铝粉),而后进行混药、装药。16时50分,王林在完成混药,进行双响炮装药的过程中,由于静电积聚过高,产生静电火花引发了爆炸的发生。
王林装药作业的第一炸点爆炸后,瞬间即引爆了附近已经装药的双响炮、2号空筒中转房内的双响炮半成品以及1号原料库内的高氯酸钾、铝粉、硫磺燃烧,同时现场存放的双响炮被点燃,双响炮依靠自身的动力不规则地向四周发射,瞬间引爆了7号工房内的烟火药;7号工房外、9号工房内外堆放的震天雷半成品;12号插引工房外堆放的半成品;15号工房内外堆放的大爆竹以及生产区内其他工房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
爆炸导致生产区内11栋建筑(21间工房)被摧毁,其他11栋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在相邻2号、7号、9号工房处的北围墙有10余米被炸开,厂内建筑杂物抛向北面的麦田方向达70~80m,临近15号工房的南围墙有8m多长被炸成豁口,半成品碎片向南面散落达百米之远,东围墙称量房附近有4m被摧毁。厂内到处是瓦砾碎石和爆炸后残留的成品、半成品。
这起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21人受伤(重伤6人,轻伤15人)。
河南漯河“1·19”事故现场炸坑分布示意图
事故原因及暴露问题
惨烈的事故后果可谓触目惊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如此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场事故,又暴露出了怎样的问题?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1·19”爆炸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经过多次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询问笔录,最终认定事故第一爆炸点是位于1号原料暂存库与2号空筒中转房之间空地上的装配药作业地点;事故直接原因是装配药工未按照规定在装配药工房操作,在没有操作台的空地上配药,在未着防静电服的情况下,连续起蹲配药、装药,导致静电积聚过高,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此次事故主要暴露出了诸多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存在分包现象,内部管理混乱。该厂由4名股东共同出资,四家各自拥有自己的生产品牌,各自组织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严重的分包行为。生产线由原来的一条爆竹生产线改为生产双响炮、大爆竹等多个品种、多条生产线,且工人分散管理,导致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分布混乱,作业流程交叉。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违章违规作业现象习以为常。
二是超许可范围组织生产。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为爆竹类(C级)。而根据事故现场残留物看,事发时该厂实际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有爆竹(C级)、大爆竹(震天雷、钢炮王、3U钢炮)(B级)、双响炮(双响炮、双响礼花)(C级)。其中,大爆竹、双响炮为超范围生产品种。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了对应各等级、各品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超越许可产品等级、品种组织生产,其基础设施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事实上,由于基础设施安全距离、核定人员、核定药量等与生产产品的等级、品种不匹配,超许可范围生产往往同时伴有超员、超量问题。
三是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经专家组确认,22栋(39)间生产工房中有14栋(27)间改变了工房用途。另外,从事故现场的炸坑、残留物及询问笔录确定,该厂还在工房外空地上(至少7处)进行生产作业或堆放半成品。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设计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个工(库)房均有其设计用途,该工(库)房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与其用途相适应。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中,对此进行了检查与核准。一旦改变工(库)房用途,则该工(库)房可能不具备改变后的用途的安全生产条件,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同时,由于改变的工(库)房设计用途,极有可能导致工(库)房内人员、药量超过设计核定量。
四是严重超人员、超药量。根据现场专家确认,该厂生产区局部存在严重超员现象,各个工序滞留药量超过规定和设计药量。超药量就是药量大于核定药量。核定药量是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根据科学计算得出的安全值。当按核定药量生产时,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及对周围建筑物和人员、危险品的破坏能力将在可控范围内。超药量生产会导致危险因素积聚,一旦发生事故,超过安全值的破坏力将导致人员和财产损失扩大,乃至导致周围危险品发生殉爆、燃烧。
五是安全培训不到位。该厂4名组织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股东,仅有1人参加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并取得资质。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技能差,不仅自身习惯性违章违规作业,并且对企业“三超一改”等危害自身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现象熟视无睹。
关于事故的反思
深刻反思这起事故,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回顾过去,类似的事故并不鲜见。2010年1月1日,陕西蒲城新平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8人受伤。这起事故与“1·19”河南漯河事故类似,存在擅自违法转包生产、“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现象突出、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烟花爆竹企业转包分包生产经营,是导致此类事故发生的共同深层次原因。
河南漯河“1·19”事故现场,图为被炸毁的厂房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生产经营是指将企业违法转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
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了解到,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事故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排查隐患,落实责任,狠抓薄弱环节,依法严格管理。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为了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监总局集中开展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发布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69号)。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股份合作合同的制定(签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生产经营行为;检查企业生产线,排查是否存在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行为;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企业,排查是否存在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取缔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国家安监总局也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20%(江西省、湖南省抽查生产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50%(江西省宜春市、萍乡市和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抽查生产企业数量均不少于200家);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排查辖区内全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希望通过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执法行动、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为类似的情况提供执法依据和经验,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示意图由张嫚制作)
编辑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