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川安监〔2012〕96号
【颁布日期】:2012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12年5月14日
【标 题】: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川办发【2012】6号)要求,省局决定对部分容易发生事故、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和《2012年度四川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名单》(附件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有效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附件:(略)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原则和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
第三条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确定原则。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确定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
1、上2年度内发生过伤亡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上2年度内发生过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或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3、处于人口密集区、存在安全间距不够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未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5、上2年度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6、其他需要确定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应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烟花爆竹企业。
1、上2年度内发生过伤亡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2、上年度未完成危险区域视频监控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3、《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实施后尚未实施达标改造的生产、经营企业;
4、上年度未完成爆竹装兑药机械化改造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5、上2年度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6、其他需要确定为重点监管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数量,原则上按不超过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10%确定。
第五条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确定。每年初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提出初选名单,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定并发布。省安全监管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名单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和群众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名单每年调整一次,到期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条件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组织验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已经得到整改的企业,次年不再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名单。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相关措施,切实抓好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各项监管工作。
(一)实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挂牌公告制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悬挂“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烟花爆竹企业”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名单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以及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和群众进行监督。
(二)实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季度检查一次;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对相关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每年安排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经报批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整改方案的整改进度。
(三)实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定期检查通报制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要召开辖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业主会,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通报;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将全省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实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专家会诊制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依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 “会诊”,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配备、劳动组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现场管理等内容进行“会诊”,查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方案和措施,并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按照“会诊”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会诊”工作在每年度的上半年内完成。
(五)实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学习制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每半年组织辖区内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并就学习内容组织考试。
(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列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当年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报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实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联系人制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辖区内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分解确定联系人,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联系和服务。
(八)实行约谈制度。省安全监管局不定期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数量多、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约谈。
(九)建立健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档案。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重点监管企业监督检查档案和台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会诊”报告、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以及历次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等。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存在的不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重点监管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第九条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专家“会诊”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报请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整改内容、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及进度积极进行整改。同时建立并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主要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等。
(二)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制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同时做好记录并建档。
(三)建立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工作报告制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条 建立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监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要将上季度重点监管企业监管相关情况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和7月15日前要将本辖区内上半年和年度重点监管企业监管相关情况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监管相关情况及报表(见附表一、二)按照本条前款要求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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