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91号国务院令,颁布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 823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新的化学物质不断涌现,客观上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际需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转化成法规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此次修订是一次比较全面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一是调整了危险化学品定义。由原先的危险货物的定义调整为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相衔接的定义。二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在新《条例》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9个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三是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须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四是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将过去由省级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五是补充和完善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规定。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有条件放开。六是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内容进行了调整,规定了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危险特性未明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七是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与原《条例》颁布后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进行衔接。
为切实贯彻执行新《条例》,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把学习贯彻实施好新《条例》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宣传新《条例》,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理解和支持新《条例》,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要全面落实新《条例》的各项工作要求。新《条例》对安全监管职责及行政许可进行了重大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增加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许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的法规制度,细化工作措施,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等途径,推进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新《条例》的修订,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愿我们共同努力,以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使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