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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社会保险法》实施促工伤保险工作

作者:本刊记者 林 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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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将对全面提升和推进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为了具体了解《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给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记者走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鲁士海,请他解读今后工伤保险工作的新思路。

  记 者(以下简称记):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将给工伤保险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鲁士海(以下简称鲁):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支柱性法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在工伤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筹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为促进和推动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如:

  将有力地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责令限期缴费、通知银行划帐、财产担保,直至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强制用人单位参保缴的法律手段,大大强化了社会保险部门推进参保扩面工作的强制力度。

  将进一步有力地保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落实。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一次在保障职工权益落实方面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从制度上解决了当前反映突出的未参保单位等工伤职工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确保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足额落实。

  将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工作等等。

  可以说,《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契机。

  记:2010年10月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很快出台并实施。请问鲁司长,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从哪些方面体现了《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

  鲁:应该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一个配套法规,是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具体化。体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新变化,或者说新亮点:一是扩大了实施范围。实施范围扩大到了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二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如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的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大大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当然这其中也有保持政策连续性的考虑。三是简化了认定程序,缩短了工伤认定到待遇落实的时间,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提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是将工伤预防费明确纳入工伤基金支出范围。过去工伤预防费一直没有能够解决基金渠道的问题,这次的修改,对整个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六是加大了工伤保险权益的保障力度。如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有效遏制部分未参保用人单位恶意利用法定救济渠道拖延工伤医疗费支付的问题等。这些新变化,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大大加强了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功能。

  记: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对《建筑法》和《煤炭法》有关工伤保险的条款作出修改。请问鲁司长,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对工伤保险工作意味着什么?

  鲁:1996年通过的《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7年通过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在我国尚未全面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其历史作用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不过,在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实施特别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并实施时,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就需要相应调整,以避免法律上的冲突和实践中的矛盾。

  为了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保持协调衔接,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将《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煤炭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两部法律修改后,既明确了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还原了商业保险的自愿参加性质,同时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商业保险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我认为,这两部法律的修改,理顺了法律关系,实现了法律间的协调衔接,把全社会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的共识上升到了法律规范层面。可以说,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在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与规范、减轻企业负担两者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记:随着7月1日的临近,《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会带给工伤保险工作更大的促进。请问鲁司长,作为人社部工伤保险司,下一步在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方面有哪些思路,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鲁: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力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保,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目标是实现法定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全部参保,实现所有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使得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如果说我们过去在扩面工作上实行的是突出重点、逐次推进的工作思路,那么《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我们的工作思路将是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全面推进所有用人单位参保,尽快实现工伤保险的全覆盖。二是依法落实各种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目前全国已有87%的地市实行了市级统筹,今年年底的目标是全部实现市市级统筹。下一步,还将积极探索,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四是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使用办法,我们会争取尽快出台,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工伤康复工作也在积极试点探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也将加快推进,逐步建立起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工伤康复制度机制和服务网络,目标是做到让工伤伤残职工人人享受工伤康复服务。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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