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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解读

作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业管理司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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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化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09年8月8日印发,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试行。其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评定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其执行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加以分析解读。

《办法》出台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继承以往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发展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它突出体现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

  近年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结合各自的实际,纷纷开展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涌现了一大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煤矿,这些煤矿通过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现在国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还有些偏低,各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也不平衡。尤其是随着煤炭开采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推广应用,煤炭生产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加快完善与新要求、新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这些都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

  为了把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这几年各地开展一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标准,鼓励煤矿企业向更高一层标准迈进,创建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申报国家级标准化矿井须具备的条件

  《办法》明确规定,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安全和生产方面的要求。要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严格按照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均衡生产,全年产量未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鼓励煤矿企业应用新技术,推行机械化开采。采掘机械化程度要分别达到: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5%,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井工煤矿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要达到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计划回采煤量未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煤量。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设备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无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安全培训和安全费用提取到位。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要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职工专业素质的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规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建立健全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矿井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符合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隐患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按规定及时限要求完成治理。

《办法》实施中应把握的几个重点环节

  《办法》中规定的13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办法》中提及的重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透水、火灾等险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所列的15种情形。《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办法》规定的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大中型井工煤矿应分别不低于3年、1年、4个月;小型井工煤矿应分别不低于2年、8个月、3个月。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采煤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厚煤层不低于93%。露天煤矿采出率不低于97%。

  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都可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通过审核的,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或相应的优惠政策。

  煤矿企业具体申报时,按行政隶属关系,应分别向市(地、州、盟)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或集团公司申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区市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由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再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

  最后,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对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上报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予以命名表彰。但对弄虚作假的,除了取消该矿当年的申报资格,3年内还将禁止其再次申报。

  编辑 余茂君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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