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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能证明就能维权

作者:章法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社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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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赔偿标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案例四:帮工劳动受伤 企业难脱干系

蔡某在一家私人企业从事零件抛光工作,工厂实行按件计酬,为了多劳多得,蔡某的妻子小瞿经常来厂里帮忙,工作近2个月。期间,公司老板及抛光车间负责人多次来车间巡视。小瞿上班时用的手套和所穿的工作服,都由公司发给,公司还发给小瞿工作证。2004年5月初,小瞿在工作过程中右臂被卷入抛光机,造成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小瞿要求认定其受伤为工伤,公司辩称小瞿不是本公司职工,而是抛光车间员工蔡某之妻。公司与小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从未支付其工资。后经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小瞿与该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认定小瞿为工伤。

法官点评:企业用工需规范 莫为投机“交学费”
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降低劳动成本,往往默许职工亲属长期的劳动帮工行为。认为额外增加的劳动力既可以完成更多工作,又不会增加企业的开支和负担。殊不知,单位对劳动者劳动的事实和结果的默认和接受,就使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这一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企业应规范用工行为,切不可抱有投机心理。
但是,如果劳动者只是由于意外情况,偶尔请人帮忙,则双方并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用人单位和临时帮工人员之间并不存在稳定、长期的劳动和给付报酬的关系,也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管理关系。
编辑 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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