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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际职业病名单的新特点

作者:国际劳工组织总部高级职业卫生专家 牛胜利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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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理事会在2010年3月的第307届会议上批准了2010版职业病名单。图为理事会主席(右)和ILO总干事(左)在ILO首席法律顾问(中)的协助下签署2010版职业病名单英文和法文官方权威文本,使之正式取代《2002年关于职业病名单建议书(第194号)》附件中的原名单。

  2010年版国际职业病名单作为国际劳工法规之一——《2002年职业病名单建议书》(第194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劳工组织(ILO)的183个成员国的职业病发现、认定、预防、登记、报告和赔偿政策和实践有重要影响。最新版的职业病名单无论在制订依据、范围、前瞻性、包容性,乃至在具体疾病的列举与术语选用上,较以前各版职业病名单都有明显变化和新突破。该名单的发布不仅对各国职业病名单的制、修订提供了国际参照标准,也给各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国际职业病名单的发展历程

  ILO在确定用于赔偿、登记报告和预防目的的职业病名单方面的工作历史悠久。《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是ILO于1925年确立的第一个职业病名单, 也是历史上第一次将职业病名单列入了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劳工公约。1934年的《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了《1925年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该公约含有一个覆盖10类职业病的新名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诊断学和流行病学的发展,不断发现和确定新的致病因素可导致职业病。由于被认可的新职业病逐年增多,要求用于赔偿和预防目的的国家职业病名单也逐年扩大。成员国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代表要求ILO定期修订其职业病名单,为各国职业病名单的制定提供参考和指导。

  国际劳工大会第90届会议通过了《2002年职业病名单建议书》及其附录职业病名单。该建议书将修订其所附职业病名单的权力委托给ILO理事会,要求理事会定期召集三方专家会议,对建议书所附名单进行审查和更新。并规定,新名单经理事会批准后,无须提交国际劳工大会同意即可取代前一个名单。

  2002年ILO通过的职业病名单一改过去列举疾病没有规律的做法,新名单将职业病按有害因素(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靶器官系统职业病和职业癌分类列举。这个建议名单极大地扩充了1980年更新的名单,并在各类别职业病栏目下都设一个开放性条目,允许名单未列疾病,只要可以确立这些疾病是由于接触工作活动中产生的有害因素而发生的,就可被认定为职业病。

  2005年和2009年,ILO理事会两次召开三方专家正式会议,制定一个反映当前最新国际进展的名单。这两次专家会后产生的新职业病名单已在2010年3月召开的ILO理事会第307届会议上得到批准,并正式生效为2010年修订版职业病名单。这是ILO第一次实际应用《职业病名单建议书》规定的简化程序,成功地更新了作为一个国际劳工法规一部分的国际职业病名单。

2010版职业病名单的特点

  2010年版国际职业病名单(详见中间插页第5页)保持了2002年名单的做法,把职业病仍按4类列出:由物质和因素导致的疾病(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所致疾病);靶器官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皮肤、肌肉骨骼和精神与行为疾病);职业癌;其他类疾病。这个模式为该名单提供了一个全面和明确的构架。

  2010年版名单除了单列的和WHO国际疾病分类名单相一致的97类(组、种)具体疾病外,每大类疾病单元里还有一个综合性条目。这些综合性条目使该名单成为一个全面开放性名单,允许各大类单元里没有列举的疾病,只要有科学证据证明是工作原因所致,或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本国情况和实践确定是职业造成的疾病,都可以被认定为职业病。由于科学、流行病学和实验室研究关于职业或工作有关疾病致病原因方面的发现是个连续过程,新发现时时刻刻都会出现,在职业病名单里加入开放性条目,可使法定职业病名单未列的其他疾病或虽被列入名单但不是在法律推定或规定的条件下发生的疾病,只要被证明亦是由于职业原因造成的,也可被认可为职业病。加入开放性条目可使职业病名单跟上时代发展,又可避免过度频繁地更新。

  从术语的使用方面看,ILO职业病名单是个不同具体疾病的混合体,它包含的条目有确认职业原因造成的疾病 (例如由致纤维化粉尘造成的尘肺病、硬金属粉尘所致支气管肺病等),也有同时存在于工作和非工作场所因素引起的疾病(例如毒素、致癌物、致敏原、离子辐射、振动、噪声等) 。

  名单中有些条目是综合性的,如化学物质(铅、汞、镉、铍和砷等) 所致疾病或一组化学物质 (苯或苯同系物的有毒硝基和氨基衍生物、乙醇类、乙二醇类或酮类、药物和杀虫剂等)引起的疾病;有些条目是一种由特定原因(如噪声所致的听力损害)所致的特定疾病。有时,使用综合性疾病分类优于详列具体的致病因素,但要使用适当。例如,职业性哮喘是由于接触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致敏原或刺激物所致的疾病,在名单中用一个综合性条目对其明确“由工作过程中产生且已被认可的致敏原或刺激物所致的职业哮喘病”就很明智,因为已确定的职业致敏原或刺激物多达300多种,要把这300多种致敏原或刺激物都详细列出来不但使得名单冗长,也难以包括所有已知致敏原。当然有人会强调把具体致敏原或刺激物详细列出会有助于预防职业哮喘,但任何名单都是有限的,用综合性词语安排本条目的优点是,保证了未来新确认的致敏原或刺激物被及时认可为名单包括的职业致敏原。

  简繁平衡需要慎重权衡,例如,把引起尘肺病的所有因素都归到一起,统称为“吸入所有可致肺纤维化的粉尘所致尘肺”就很简单明了。这样的简化原则优点之一就是,它反映了ILO职业病名单的现状和重要的历史。ILO职业病名单已为世界各国所熟知,它把那些常见且重要的具体疾病特别列出。这个名单是个公共宣言,公开声明名单所列疾病都是由职业因素所致,职业病是可以通过预防而避免的,必须在工作场所采取防控措施预防相同疾病重复发生。因此,任何过于简化或过分注重把职业病名单按严格的逻辑形式排列都会导致降低其效用和影响力。

  2010年版名单在2002年名单基础上扩充了近年来所确认的一些工作场所新的有害因素所致疾病。特别将由人类工效学因素所引起的肌肉骨骼疾病细化,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纳入了7种具体的疾病和一个开放性条目。

  2010年版职业病名单还首次增设了精神和行为障碍栏目,并在栏目下具体列出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和一个开放性题目,即只要有科学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中有害因素的接触与工人罹患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之间存在直接联系,任何精神和行为障碍都可以被认定为职业病。

职业病名单的作用和深远影响

  目前,世界各国采取3种方法认定职业病,包括使用限定于指定工作条件的职业病名单、不设名单仅对职业病一般定义和将职业病定义与名单结合起来使用。成员国在具体确认职业性致病原因或条件时一般都会考虑下面的3个重要标准:疾病的发生与特定的接触或特定因素之间构成接触-反应(效应)因果关系;疾病的发生与特定的工作环境和特定的职业有关;接触这些有害因素的特定人群中,该病发生率高于非职业接触的普通人群的平均发病率。

国际职业病名单1919~2010年演变表

  在ILO职业病名单里引入新职业病的标准除了包括接触-反应(效应)关系的强度和足够的科学证据外,有害因素对健康影响的严重程度、接触有害因素的人数以及该疾病是否已被列入多个国家的职业病名单等也是纳入ILO名单的重要标准。

  与职业安全事故相比,科学地认定一个疾病是否由职业原因所致常常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困难的过程,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不可能的。职业病名单列举常见和容易确认的疾病以及通常所涉及到的有害因素,只是部分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采用制定具体的职业病名单并辅以职业病定义的方法认定职业病。2010年版国际职业病名单在每类疾病条目最后都设了开放性综合条目,也是这种方法的完美体现。

2009年在瑞士日内瓦ILO总部召开的职业病名单更新三方专家会主席台。右二为作为ILO总干事副代表出席会议的作者牛胜利

  制定和修订职业病名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有坚实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作为基础,还需要有强大政治意志和经济实力作保障。职业病名单的应用不但需要考虑保证受害者得到公平的赔偿和工作场所实施预防和保护措施,还需要平衡社会保障和经济承担能力。国际职业病名单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传染病、少数几个化学有害因素造成的职业中毒向多种有害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和物质(如粉尘、毒素、刺激物和过敏原)到工作程序和过程、人类工效学、社会心理因素等造成的呼吸、皮肤、肌肉骨骼和精神行为等系统疾病及职业癌,从封闭性名单向局部条目开放到条目的全面性开放,从简单无序列举职业病向系统完整基于科学的结构和框架分类列举疾病等方面的革命性变化。这些变化的重大意义在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公共卫生和社会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必须将重点从以前的个体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赔偿转向工作场所和工作人群的保护,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从问题出现后才开展被动调查和惩罚违规企业,转向积极鼓励国家和企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建立健全职业病的登记、报告、统计、流行病学研究等体系的根本性转变。ILO职业病名单作为全球唯一的国际职业病名单,在协调全球职业病政策的制定和促进职业病的预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球职业安全卫生政策和实践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作为职业病的全球参照标准,ILO职业病名单有助于促进成员国的职业病的登记、报告和统计体系的建立,协调各国职业病的统计报告有利于在国际层面对职业病数据的收集和对比,为国际职业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证据。

  在国家一级,ILO职业病名单促进了将国际上认可的职业病纳入到国家的职业病名单中。对于已批准《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的61个成员国,《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本)的41个成员国和《工伤津贴公约》的24个成员国而言,应通过法律认可所批公约内列举的所有职业病。对于其他非缔约国,这些公约里列举的职业病和《职业病名单建议书》职业病名单附件里的疾病一样,是成员国制定国家职业病名单的范例和样板。在ILO职业病名单里添加一种新的疾病,也将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发出了新的号召——呼吁各成员国增强急迫性和危机感,积极采取行动,在造成这种疾病的工作场所开展预防控制活动,扩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工人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

  编辑 宁 远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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