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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隐形杀手”的行动

作者:济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李慎彦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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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国务院1989年10月24日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其中第21条规定:“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卫生部1997年6月5日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体检的要求、内容、频率、体检结果的处理、放射人员待遇、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2.对象与周期
(1)就业前: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对象是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也包括临时或短期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准备就读放射专业的学生,目的在于发现放射工作职业禁忌症。
(2)定期体检:目的在于发现射线对从业人员健康的影响,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3)检查周期:甲种工作条件者,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乙种工作条件者每2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对于个别有问题的可由主检医生决定增加其检查频率。
(二) 职业禁忌症
我国明确规定:血红蛋白男性低于120g/L、女性低于110g/L;红细胞男性低于4.0×109/L,女性低于3.5×1012/L;血红蛋白高于160g/L或红细胞超过5.5×1012/L,高原地区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白细胞总数在3~6个月内持续低于4.0×109/L或高于11×109/L;就业前的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血小板持续低于90×109/L;就业前血小板持续低于110×109/L者;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血液、内分泌、免疫系统疾病、皮肤病、视听障碍、肝炎、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者不能从事放射性工作。
(三) 加强防护管理
做好职业照射防护,必须根据国家放射防护标准,制定本单位的防护规程,设置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人员,实行第三者监督管理,训练教育工作人员掌握必要的防护技术。
1.防护标准
标准是防护工作的依据,规定了防止辐射危害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其中最基本的是对人体的剂量限值。我国政府已颁布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2002《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等标准。
2.防护要求与材料
控制辐射的质量是减少内、外照射的治本方法,任何放射工作都应首先考虑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
除控制照射源外,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3要素。
(1) 屏蔽防护:屏蔽是防护应用最多、最基本的方法。屏蔽材料的选择,可根据射线的种类和能量来决定,如对X、γ射线宜用铅、混凝土和砖等物质;防β射线宜用铝、有机玻璃、塑料等物质;防中子可先用石蜡、硼酸等物质使中子慢化,再用铅、混凝土和砖等物质屏蔽。
(2) 时间防护:在不影响质量的原则下,减少人员的受照射时间也是一种有效的辅助方法;
(3) 距离防护:对于β射线,空气也可以起到屏蔽作用。因此,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远离辐射源。
3.防护用品
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工作服、防护鞋、防护帽、防护眼镜等,空气污染严重的场所要使用防护面具或通风气衣。
放射线所造成的危害绝非危言耸听,但是放射技术又以绝对的优势不可避免地被广泛应用。对此,我们要做的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抛去对核辐射的无谓恐慌,警惕放射性危害,严格管理放射源,加强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意识,让放射源在安全范围内为我们做出最大的贡献。
编辑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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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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