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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厉法 在于必行

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察综述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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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1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15亿元。对于这11 起特别重大事故,共处理283人,其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11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89名企业管理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55名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22名地方政府负责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官员2人,地(厅)级干部28人,县(处)级干部62人,科级以下及其他人员74人。
  2006年,由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安全生产重要举措,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查活动,保证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全年伤亡事故总量下降,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62万7158起,死亡11万2822人,同比分别下降12.6%和11.2%;全国重特大事故下降,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为7起,死亡人数263人,同比分别下降58.8%和78.0%;煤矿瓦斯事故及乡镇煤矿事故均大幅度下降;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成效明显。
  我国东汉末年的哲学家和文学家徐干在其所著《中论》中说:“赏罚者不在于必重,而在于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民肃。不行,则虽重而民怠。”严刑厉法的同时,责任追究执行到位,才能唤醒更多的人关注安全,重视安全,才能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本文图片由胡少飞提供)
编辑 林 静

督察组在了解相关人员的处分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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