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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厉法 在于必行

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察综述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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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力度,提高未结案件的办案效果。
  在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督察中,督察组发现,已被判刑的16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被判实刑的有5人,除1人暂予监外执行外,其余4人均在看守所服刑,其中1人的余刑还在5年以上。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而上述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监狱法》相关规定。督察中还发现,有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现已下落不明,致使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督察中发现,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中,梅州市管的和区管的16名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干部的工资都降级了,但对省管干部,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的梅州市长何正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的常委、副市长蔡小驹,尚未落实降低其工资档次的要求。督察组还发现,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决定,有的也没有按规定装入本人档案;有的虽然装入档案,但没有列入档案目录,比如,关于降级处分的决定,大多数都没有入档。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黄益义,副镇长黄卫新等人的处分决定,在其档案目录中没有反应。

督察组在了解相关责任人员的服刑情况

  为此,督察组已要求相关部门对在看守所执行刑法的情况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加大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力度,对目前下落不明的取保候审人员,要尽快查明其下落,加强监管。对保外就医人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对适用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要及时收监;对保外期满仍需保外的,要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此外,要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对应进干部个人档案的所有材料,均应及时入档。档案目录也要与档案内容相吻合,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督察组在对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责任追究的督察中发现,在事故中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25人中,法院已判决5人,其中有1人被判缓刑,另4人被定罪但免于刑罚。其余20名涉案人员的审理,公诉机关虽于2005年8、9月份分别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法院一审迟迟没有作出宣判。督察组指出,相关部门存在着超越法定审限和刑事处罚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松等情况。督察组同时指出,这种案件久拖不决、部分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督察中还发现,这起事故的个别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行政处分决定,没有装入本人档案,仅仅作为文书档案存档;忻州市副市长杨晋升等人的处分决定用复印件入档,这些都不符合党纪、行政处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受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个别人员,该降低工资的没有降低,该降级的没有降级,导致这些人员的党纪、行政处分没有落实。
  督察组严肃指出,宁武县贾家堡煤矿接替井“7·2” 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给宁武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这起事故没有吸取发生在同为忻州市的繁峙县“6·22”金矿事故教训,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责任人和政府相关人员互相串通,隐瞒不报,毁灭罪证,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督察组已责成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执法执纪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相互间信息沟通,防止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脱节,保证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六部委在督察后指出,10 省(市)党委、政府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通知》要求,开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和纠正了一些问题,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存在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程序不规范,个别处分执行不到位;二是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经济处罚、整改措施的落实还不到位。

责任追究力度在加大

  此次督察活动,给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带来了极大促进,明显提高了各地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密切关注。
  2006年9月26日,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对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督查情况的通报》,总结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复或下达的事故处理意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要正确执行处分决定,做好处分落实的相关工作,并严格依照规定办理解除行政处分的手续;司法机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立案、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的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经济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它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2006年12月21日,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海内外媒体通报了已查处的、近年来发生的1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11起事故共造成535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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