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了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活动,核心是查处治理隐患。由此可见,隐患排查治理是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中心任务。
我国隐患治理工作其根本任务仍然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这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目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误区,亟需正视并予以修正。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误区
1.隐患排查范围过宽,超越了政府监管主体责任权限
在近几年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对重点监管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既检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也检查现场管理和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每次检查都发现几十条甚至百余条的隐患和问题要求企业整改。实践证明,这种检查大包大揽,过度履行了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而忽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过分强调专家的经验能力而忽视企业自身责任,忽视了企业自身最清楚本企业工艺过程和装置危险特性的实际,安全监管部门变成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保姆”。
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安监部门应当突出检查重点,即: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修订、安全投入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以及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机制的建立等,生产现场则要求企业重点自查整改隐患,并加强安全联锁和自动控制水平,提高工艺过程的本质安全水平。
2.隐患检查频次过多,企业疲于应付
近年来,安监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等一系列隐患排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检查频次过多,使部分企业产生了应付思想,检查效果不很理想,检查质量难以提高。安监部门应当注意突出重点,检查次数宜少不宜多,但检查问题向精准发展,确保每一次检查都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3.隐患治理落实不够,重排查轻治理现象突出
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不深入、不扎实甚至搞形式、走过场问题,提出问题和隐患多,但着力督促帮助企业整改和落实少,一些隐患和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甚至不了了之,形成了“旧的安全隐患没有彻底治理,新的隐患还在不断增加”的恶性循环。安监部门应该健全完善重大隐患辨识评估、申报备案、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到发现一处隐患,消除一批同类隐患,最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4.隐患治理注重事故总结,事前防范不够
目前许多企业在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态度上只重视对事故本身进行总结,甚至会按照总结得出的结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却往往忽视了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而那些未被发现的征兆与苗头,就成为下一次事故的隐患,长此以往,安全事故的发生就呈现出“连锁反应”。一些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甚至重特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问题就出在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的忽视上。应当在安全事故发生之前,预先防范事故征兆、消除事故苗头,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由此推断,要减少事故,关键重在防范,要保证安全,必须预防为主。
5.隐患排查治理概念模糊,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许多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等同于一般性安全检查,没有形成排查、登记、报告、治理和督办等制度;有的企业把日常安全管理与隐患排查割裂开,形成两张皮,没有建立起贯穿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没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有些企业在隐患排查方面注重检查“硬件”,常常忽视“软件”;在隐患治理方面,舍不得投入,避重就轻,小隐患形成大隐患,大隐患最终酿成大事故。
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隐患排查治理能够确保危害在伤害发生前得到控制,为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对控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排查长效机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加以不断完善和提高。
1.开展“综合治理”,构建事故隐患治理过程管理机制
企业生产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设施、设备的设计、选购、安装、原材料的投入、生产控制,直至售后服务全过程构成一条首尾紧密相接的“责任链”。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断链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因此,隐患治理已不仅仅是一种具体的工作行动或方法,而上升为一种理念,一种方向。安监部门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工作的重点前移,对事故隐患实施综合治理,树立隐患治理是全过程的,是企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事,是企业的决策层、管理层,直至生产第一线的事,是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的事。企业各级管理层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从系统的观点出发,从原材料进厂到售后服务全过程进行严密控制。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依法行政,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机制。
2.坚持“三个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发现机制
隐患存在是一种客观必然,必须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将排查隐患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治理总体方案,明确隐患治理目标任务、范围方式、工作责任、工作程序和时限,消除隐患滋生根源,把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安全监管工作始终,与日常监管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实现隐患治理常态化管理。二是将排查隐患和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围绕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点企业、重点设备、重点工艺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安监部门排查事故隐患工作制度及中介机构安全评价把关制度,提高排查事故隐患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将排查隐患和群策群力相结合。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设立专项奖励资金,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措施,将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置于“阳光”下,形成全社会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3.强化“三项措施”,形成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落实机制
消灭一个隐患,就是预防一个事故,就是增加一份安全。排查治理隐患必须强化“三项措施”。一是隐患整改现场交办。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事故隐患,能现场整改的要当场责令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切实做到“五定”(即定责任、定措施、定经费、定期限、定应急预案)。二是隐患整改联合办理。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隐患治理,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各部门在此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防止相互扯皮。三是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要求,落实督办措施,完善督办程序,确保督办效果。对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核销制度,经审查隐患确定消除后方可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4.发挥“三个作用”,强化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机制
发挥“三个作用”,一是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督作用。安监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二是要发挥有关部门参与引导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行政监察,“抓住不落实的事,查处不落实的人”;组织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尤其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对有关领导的实绩考核,对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司法部门要依法查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严厉打击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三是企业主体要发挥具体落实作用。坚持将减少隐患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加快“科技兴安”步伐,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将事故排查治理工作有效置于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强化以制度促治理,以制度促规范,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常态性和制度性的工作,做到全员参与、全过程检查、全面覆盖,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查隐患,不留有死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消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图片由余茂君提供)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