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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60年大事记(五)(1990-2000)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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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

  1月18日,劳动部发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该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6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而制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0]30号)。该通知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要抄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10月5日,劳动部颁布《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劳安字[1990]第25号)。规定厂长、经理须经过安全管理资格的考核认证,不合格者须进行培训达到合格。合格证作为表明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的资格凭证。

  1991年

  1月16日,国家监察部颁布《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监发[1991]3号),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该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1956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该规定明确,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该纲要对全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作出了规划和计划部署。

  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月26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6月17~23日,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该决定要求,每年的安全周都确定一个主题。1991年安全周的主题是“安全就是效益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5月9日,劳动部、交通部发布《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交人劳字[1991]523号)。该规定为防止石油及其制品在油船、油码头装卸运输及贮存过程中逸散油气引起的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油运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油气防治规范化,确保油船、油码头安全生产而制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月15日,劳动部九江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中心落成,这是继全国建成80多所劳动保护教育中心之后建成的最大的国家培训基地。

  6月20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副总理朱基任全国安委会主任。

  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全国安委会办公室拟定的《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

  6月,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发布《关于制定、修订“八五”期间企业升级标准的规定》,把安全生产指标与经济效益、能源消耗、产品质量一起列为升级考核标准。

  7月6日,劳动部、交通部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试行)》(交人劳字[1991]478号)。该规定为有效治理煤尘危害,保护港口煤炭装卸作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而制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试行。交通部原《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8月7日,劳动部、财政部发布《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劳计字[1991]43号)。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而制定。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月20日,劳动部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该规定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而制定。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0月14日,1991年的世界标准日的主题是“劳动安全”。

  1992年

  3月9日,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险字[1992]6号),这个标准是全国第一部统一的工残程度鉴定标准。这一标准的颁布使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致残后得到科学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保障职工享受工伤补偿及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涉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7条,对工作时间、女职工特殊保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保护工人避免遭受职业危害等都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有关女职工保护的专门条款。

  4月7日,国务院副总理朱基同志主持会议研究劳动安全监察与综合管理问题,并议定了5项工作,以“国阅[1992]60号”印发《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规定,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安全工作,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转变职能,改进工作,加强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要让企业自己负责劳动安全工作;加强劳动安全立法工作。

  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通知的报告》(国办发[1992]20号)。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职责分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1992年安全周的主题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明电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

  7月24日,劳动部发布《关于全国工厂企业重大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8月5日,姚依林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矿山安全法(草案)》。

  10月5日,劳动部将第一次公布的《1991年全国企业职工伤亡情况通报》稿报国务院审批,获得批准。国务院决定定期公布全国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人数,以提高了我国企业职工伤亡状况的透明度。从此,我国每年定期公布企业职工伤亡数字。

  10月15日,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为此,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

  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有关劳动安全的第一部大法。

  11月11日,劳动部发出《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事故严重情况的通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2月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该规定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1993年

  1月3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滥采乱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

  3月15~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之后国务院决定撤销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3月17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开展《矿山安全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3月29日,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李伯勇为劳动部部长。

  5月24~30日,全国开展第三次“安全生产周”活动,此次活动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为主题、控制事故为目的。活动期间,举办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7月6日,国务院以第117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中包含有因执行国家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争议的处理规定。

  7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决定由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由劳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

  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颁发《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必须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卫生工作。”

  10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的电报。对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特别是提出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1月19日,劳动部就深圳市葵涌镇港商独资的致丽工艺厂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84人死亡,20人重伤),发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15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1994年

  1月7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劳动法(草案)》。

  1月26日,劳动部颁布施行《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部发[1994]50号)。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而制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该规定要求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h,每周工作40h工时的制度。

  3月25日,劳动部发布《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案》(劳矿字[1993]3号)。该方案是为了控制矿山粉尘危害,推动矿山粉尘治理工作,逐步减少矿山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矿山职工的健康,参照国外的普遍做法和我国先后2次在90个矿山企业进行的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试点经验而制定。

  5月16~22日,全国开展第四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主题是:“珍惜生命,勿忘安全”。

  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在《劳动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涉及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8月22日,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58号),就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有关问题及完善劳动法律体系问题等提出了意见;还要求在《劳动法》正式实施前,各地要对本地制定的有关劳动方面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劳动法》相抵触的,应予修改或废止。

  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170号国际劳工公约”(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将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该公约1年后在我国生效实施。

  12月9日,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

  12月26日,劳动部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该办法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经商财政部同意,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

  1月22日,劳动部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该规定是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2月25日,农业部、劳动部发布《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方案》(农企发[1995]5号),决定从1995年起连续3年开展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

  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对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修改。同日,劳动部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对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5月1日,根据国务院规定,我国开始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5月15~21日,全国开展第五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主题为“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10月1日,劳动部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该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2月20日,劳动部颁布《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劳部发[1995]454号)。该规则规定,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国家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为制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1996年

  2月5日,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发出《关于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的通知》(教基[1996]4号)。该通知决定自1996年起,确定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设立这一制度是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2月13日,劳动部负责组织完成的国家“八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劳动安全关键技术”,通过国家科委主持的专家验收。

  3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全国中小学生第一个安全教育日发表电视讲话,要求全社会都要关心中小学安全工作。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1996年的主题是“全社会动员起来,人人关心中小学校安全工作”。

  5月13~19日,全国开展第六次“安全生产周”活动。活动主题是“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7月1日,劳动部决定1~7日在全国开展第三次《劳动法》宣传周活动。

  8月12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的出台,既是多年来工伤保险改革的结晶,也是走上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

  8~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

  9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通知》强调特大事故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批复结案。

  10月1日,煤炭工业部颁布《小煤矿安全规程》(煤安字[1996]第345号),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1987年颁布的已实施9年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即予废止。

  10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月8日,《人民日报》重新发表江泽民同志1986年10月在上海市消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责任重于泰山》。

  12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实施。《煤炭法》所构建的9项基本制度,为依法办煤矿、管煤矿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法律依据。

  12月20日,劳动部、化工部联合发布《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该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1997年

  2月5日,劳动部、煤炭部、农业部、地矿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43号),该通知针对矿山事故数量上升、乡镇煤矿事故多发、小煤矿乱采滥挖严重的势头,提出了整顿矿业秩序的6条措施。

  4月26日,全国总工会发布经重新修订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5月9日,江泽民总书记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3条重要指示:“第一,坚决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尤其是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工业等部门及其企业更要重视安全。第二,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且坚决贯彻执行,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对责任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者、从严处理。第三,提高政治警惕,严防政治破坏,各级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生产的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

  5月12~18日,在全国开展第七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主题是“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国办发[1997]36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

  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对安全生产作出规定。

  11月19日,由人事部和劳动部联合制定的《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7]109号)出台。

  1998年

  3月15日,江泽民总书记在收到山西省煤炭厅王纪仁同志托人转交的照片和信件后,在回信中写道,“7年前在你们煤矿下井的情况,至今历历在目。得知山西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我很高兴。多年来,广大煤矿工人为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和人民感谢你们。希望你们继续努力,把生产和安全工作搞得更好。向广大煤矿工人同志们问好”。

  3月18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张左己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4月~8月,为加强化学品安全卫生知识教育,由原劳动部、化工部和农业部、全国总工会、石化总公司联合发起组织了“全国化学品安全卫生知识有奖问答”竞赛,60万职工参加竞赛。

  5月10~16日,在全国开展第八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主题为:“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5月18日,江泽民总书记对防火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最近火灾接连不断,有建筑火灾,还有森林火灾。全党同志要敲响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灾,更要强调预防。我在电视上看到救火缺乏水源,要尽快搞好消防设施建设,小洞不补,大洞受苦。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抓紧研究落实。现在已进入夏季,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容易着火,要引起高度重视。”

  6月17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50号),决定: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工伤保险的职能交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月3日,国家经贸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8]480号),就有关机构的职能转换进行通报。

  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8]121号”文件,下发了国家经贸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内设安全生产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即日起施行。《消防法》的施行,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2月15日,朱基总理就全国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作出重要指示:“整顿煤炭行业刻不容缓,最近连续发生煤矿死亡事故,经贸委应集中通报全国,引起警觉”。

  12月30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5号)。该办法所称安全科技进步奖,是指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部委级科技进步奖。

  1999年

  1月16日,江泽民总书记看到中央电视台《晚间新闻》关于宁夏银川市一家属院发生燃油锅炉爆炸事故的报道后,立即给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打电话,对锅炉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作了重要指示。他说:“对锅炉这种产品,从制造到安装,每一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出厂和使用,运行中的锅炉,也必须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几十年前我们就是这么做的,现在有些制度松弛了,不那么严格了,这是非常危险的。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希望你们对安全生产问题认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从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

  1月18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贯彻江泽民总书记重要指示,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运行安全和质量工作联合发出紧急通知。

  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国办发[1999]25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月25日,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在国有企业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安康杯”竞赛活动的最初形式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包头市总工会等部门首创,经实践不断完善,逐步在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推开。1998年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经贸委在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对这种活动形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在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活动内容、形式的基础上在全国逐步展开。“安康杯”是取“安全”和“健康”之意而设立的安全生产荣誉奖杯。“安康杯”竞赛,顾名思义也就是把竞争机制、奖励机制、激励机制应用于安全生产活动中的群众性“安全”与“健康”竞赛,它是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实践和延伸。

  5月9~15日,在全国开展第九次 “安全生产周”活动,主题为“安全、生命、稳定、发展”。

  7月12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13日~12月21日,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在全国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

  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颁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国经贸厅安全[1999]447号)。

  11月24日,山东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客滚船“大舜”轮,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覆,28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调查认定,“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9]3号),指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不仅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此,国务院特发布紧急通知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实施方案中明确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并明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

  2000年

  1月21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呈报《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报告》。

  3月12日,江泽民总书记对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一私人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后批示公安部王刚同志并转贾春旺同志:“这样的事故已发生多次了,我们也作过多次批示,但同类事故仍不断发生,令人十分痛心。我相信有关部门也一定已有规定,问题是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值得有关部门深思。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安全生产规范到营业执照管理,从产品质量标准到防爆防火的安全教育,无一不值得我们很好总结教训。特别是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关心他们在各方面的成长,以体现我们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爱护。通过这件事,也要看到反腐败是很具体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允许只要有钱赚,就可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抄报基、锦涛、邦国同志。”

  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

  4月18日,国务院“11·24”特大海难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向国务院呈报《关于“大舜”轮打捞工作的报告》。

  4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组织督察组分赴12省市,督查各地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批示情况。

  5月14~20日,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了第十届全国“安全生产周”的活动,主题是“掌握安全知识,迎接新的世纪”。

  6月30日,江泽民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烟花厂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对安全问题,中央三令五申,也有条例规定,为何屡禁不止?思之再三,事故的根源是否在于要钱不要命。既有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却有人置若罔闻,人命关天,如何向老百姓交待?对这样的责任人一定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17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7月30日,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联合主办,由《劳动保护》杂志社承办的“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有奖知识竞赛”从4月1日开始到7月30日结束,参赛人数达百万人。

  11月3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对1999年山东省“11·24”特大海难事故批复结案,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副总经理于传龙等4名责任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省长李春亭、交通部部长黄镇东等13名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11月7日,国务院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5万元。火灾是因该商厦地下一层东都分店非法施工、施焊人员违章作业、电焊火花溅落到地下二层家具商场的可燃物上造成的。

  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43号)。

  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1号”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 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任命张宝明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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