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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

作者:石 瑛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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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编辑 林 静

事故经过

  新发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市政工程,在马路两侧的人行道上铺设地砖。建筑公司只要承揽了工程,就会招用一些农民工来施工,而农民工的住宿就安排在距离施工地不远的地方。通常,建筑公司都在施工地附近支起一排简易帐篷,作为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这次也不例外。张福是来自湖南的一位农民工,常年在建筑工地打工,只要新发建筑公司有工程,就会找张福来上工。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张福正在工地铺路面地砖时,乌云飘来,大风刮起,不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此时已是下午5点钟,因露天作业没有避雨的地方,无法继续施工,张福与其他几个工友商量后决定,干脆提早收工。张福与其他工友一同拿着工具离开了施工现场,这时雨越下越大,他们开始加速往住地跑。在穿过马路时,张福只顾着低头猛跑躲雨,没注意观望来往车辆,被一辆行驶的小轿车撞起,眨眼之间就倒在了血泊之中。面对这起突然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家惊呆了,看着满地的鲜血和破损的车辆,司机赶快报警,一位工友随即用手机拨打了999急救中心。

  张福被送到医院后,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认定张福应负主要责任。建筑公司在处理张福的善后事宜时,问张福的亲属有什么要求,其亲属正处在悲痛中,一方面觉得死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不知该提什么要求,另一方面又感到失去了亲人,也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孩子上学、老人抚养都是实际的问题,真是不知该怎么办,他们只是提出能否多给一些钱,帮助解决家里的困难。

可否按工伤处理

  对于这起事故能否按工伤处理,张福的亲属和建筑公司都心里没底,但建筑公司领导认为,根据建委和劳动保障局的要求,在开工前公司已按建设项目给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不妨让项目部负责人到劳动保障局咨询一下,能认定工伤就按工伤处理,不能认定再想别的办法。就在这时,项目部派人从劳动保障局拿回了一套有关工伤保险的资料,有法规、宣传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大家就此详细地学习了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并以张福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为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建筑公司填写的事故经过符合实际情况,张福提前离开施工现场为客观情况所致,而且确实是在赶往施工地附近的帐篷途中被机动车撞倒致死。虽然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福负有主要责任,但可以确定张福所遭遇的伤害,是在下班途中,按照工伤认定的原则,在机动车事故中,对双方当事人谁负有主要责任在过去的工伤保险规章中曾有过规定,但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新的法规在这点上做的调整更具有人性化,对于上下班途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中,谁负有主要责任,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论。最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认定张某为因工死亡。

妥善处理解后顾之忧

  此案是由于在露天作业过程中突然遇到下大雨,农民工提前收拾工具往驻地返,虽然没有到正常的下班收工时间,但遇到特殊情况提前收工也被新发建筑公司认可为是下班。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福之死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张福的亲属因为有工伤认定的依据,也有政策的规定,今后面临的孩子上学、老人抚养的实际困难已经迎刃而解。接下来倒是在选择什么方式解决更为妥善,成了张某的亲属和建筑公司需要抉择的事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待遇方面的规定,因工死亡的待遇,除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张某的孩子和老人都符合供养亲属的条件,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对于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政策规定方面是比较灵活的,具体地说,就是农民工因工死亡后,亲属除了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既可以选择按月领取抚恤金待遇,也可以要求进行一次性补偿,但两者必须做出择一的决定。这样的政策规定,主要出于考虑农民工流动比较频繁,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只规定按月领取待遇,一旦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或不按规定支付,则享受待遇的人员就会失去保障,所以给出了2种选择空间。究竟张福的亲属选择哪一个方式更有利于今后的生活,建筑公司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了咨询。

  由于建筑公司已按建设项目给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张福属于被保险对象,其供养亲属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如果张某的供养亲属选择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他们则可以随着社会进步而分享成果,将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随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的调整而不断增加,生活上有了社会的保障。而一次性领取的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则断绝了与工伤保险的关系,一旦把钱用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将会陷入困境,所以建筑公司根据政策,劝说张福的亲属选择了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支付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张福的子女至满18周岁(在领取待遇期间参军、工作了的则待遇终止);支付张福的父母至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出现为止。

案件的启示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工作中一旦出现事故,只有参加了工伤保险,才能充分享受到社会保障。这起事故也带给我们以下启示。

  1.用人单位给每个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无论事故造成多少人员伤亡,工伤保险都可以帮助用人单位抵御因工伤事故所带来的风险。

  2.建筑企业由于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在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方面,应依据政策,针对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和办理缴费手续进行探索和尝试,以适应这个高危行业的特殊性需要。

  3.“安全第一”时时刻刻都要铭记在心,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上下班途中,绝不可以掉以轻心,生命是脆弱的也是最宝贵的。这起事故中的张福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张福的家人却失去了生活中的主心骨。如果张福在过马路的时候注意左右观察不抢行,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4.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一定首先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因工负伤的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这些必要的程序是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

  5.农民工发生工伤,凡符合享受长期待遇的,在选择待遇支付方式上,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最好选择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以避免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tu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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