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职工郑某曾在1978年6月10日工作时,被钢筋将右脚跟穿透,负伤后工厂将郑某送到附近的部队医院治疗。郑某住院两个多月后出院,之后也陆陆续续开了一些药。负伤当时没有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2000年9月,郑某从我单位退休。近日,郑某因右脚麻木、疼痛,下地走路不便,要求旧伤治疗。我单位一直参加地方工伤保险。在此,请问:对于退休职工的工伤复发治疗,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费用由谁承担?
最佳答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贵单位管理员休息日加班的前提一旦确定,其后发生在回家的路上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就满足了工伤认定的要件要求,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至于贵单位对于休息日加班的规章制度,则应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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