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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作者:陈 光 来源:本刊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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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安全立法和国家监察作为构成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在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工伤赔付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机制通过收与支两个方面来实现,前者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保险金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激励和督促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上考量:必须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减少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后者则是从保险基金中划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生产事故与职业危害的预防,包括安全技术服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等等。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探索保险和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新思路,引入工伤商业保险机制,为安全生产大局服务。

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

保险业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因。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积极发展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实践中,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至少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预防起到相应的促进作用。
一是保险费的收缴。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状况等因素,采用行业、企业差别浮动费率,划分不同的费率档次。对风险较大、职业伤害频率较高和安全基础状况较差的企业,确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应就高些。同时,将费率与企业一段时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定期调整缴费标准。对安全生产措施得力、事故减少、赔付下降的企业,以降低保险费率作为奖励;反之则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运用费率的调节作用,促使企业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保险机构超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商业保险的特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了减少赔偿支出,降低保险成本,除了遵循大数法则,保险公司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投保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户,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指令,推广安全性能可靠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促使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是保险机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利于查明事故原因。伤亡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从办理赔付的角度,将对事故进行必要的调查。这种调查,事实上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的监督。不仅可以划分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业保险机构的事故调查人员是一支编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此外,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参与和保障。

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介入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是国际上的一条成功经验。例如,在工伤保险发育比较成熟的德国,全国有35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既负责调查事故、办理赔付,也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由于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又是一般的政府监管、监察工作无法替代的。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从事故高发到基本稳定、最终实现根本好转的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保险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目前全球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的有164个国家,占95%以上。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险互补并存等三种形式。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即由行业工会或政府指定的组织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发生事故按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保险事宜;实行工伤商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主要是采用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两种兼而有之的国家,即工伤社会(行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和互补的模式。

我国工伤保险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主要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种形式。
社会保险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简称“工伤保险”),这是我国工伤保险主要形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0.5%~2%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按市(地)强制实施统筹。《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因生产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当地上年48~60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企业还可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主要险种有“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险种。
工伤保险目前覆盖面仍然偏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机制和功能。2004年之前,工伤社会保险仅限于国有企业,许多地区未将高危行业(矿山、危化品等)包括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内,直到目前在一些地区仍需加大推行的力度。受各种因素的限制,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的程度更低。商业保险仅在部分地区(广东、山西等)、部分行业实行,尚未普及和推广,收费、范围、水平也不统一。

安全生产工作引入保险机制的方法

借鉴工业化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安全生产引入保险机制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在企业全面推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行商业保险,突出保险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我国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互补充,为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服务的模式。
1.提取工伤预防专项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工伤保险费用于工伤预防费用的比例,但近几年不少地区在制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办法)时,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如:广东省规定,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其中,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浙江省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含有“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金”及“宣传和科研费”,其提取比例在5%~10%;湖南省规定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这些经验和做法应继续推广。建议下一步在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明确将工伤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5%左右)提取用于事故预防,包括返还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相关的投入;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用;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安全生产科研及相关标准的制订;表彰与奖励等。
2.在高危行业推行商业保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针对高危行业事故多发、企业赔付风险大的状况,强制推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同时,鼓励所有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商业保险。逐步建立与工伤社会保险并行的、在高风险行业实行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模式。

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同年底,国家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今年,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列为一项内容。依据上述精神,结合各地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1.推行高危行业安保互动机制
所谓安保互动,就是指在安全生产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机制。通过安保互动机制的建立,既可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力度,又可以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着重预防。引入保险机制,实现安保互动,应当坚持立法强制、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首先,在修订《煤炭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时,应当把现有条文中有在强制实行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改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提出方案,共同推动实施,为推行安保互动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其次,要使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就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商业保险机构为了实现盈利目标,必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督查和技术改进,发挥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因为对于收取保费的保险机构而言,由于市场化运作,也就增强了经济动力和利益机制。
2.各方利益共赢,避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
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要注意通过合理设计精算,实现安全生产、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共赢。由于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最终承担者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此,要测算好企业的平均安全负担,安排好各项强制性安全政策的进度。要研究改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目前在高危行业实行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事故保险的初级形式。随着发展,可以研究将其转化或纳入保险之中。
3.坚持防补结合,以防为主
事前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和价值所在。研究表明,预防性安全投入的效果与事故后整改投入效果的关系是1∶5。因此,预防性安全投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要发挥保险机构介入工伤预防,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的作用。保险机构在资金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国外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5%,我国为5%~10%),可以用于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教育,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在全煤炭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
煤炭行业作为工伤事故高风险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煤炭行业也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近年来安监总局同中国保监会共同组织了相关的研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整体上,形成区别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法律强制和市场运作结合的“附合保险模式”;在机制上,形成保险经纪机构集中风险、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和再保险分担风险的“分解式保险运行模式”;在形式上,推行统一管理、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础费率、统一赔偿水平、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管理模式”。通过上述三个模式,实现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矿工合法权益,促进煤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分散煤矿企业风险的目的。
5.继续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面的试点工作
重庆市作为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确定的试点地区,一年来,对引入保险机制运作方式、人才队伍、产品开发、事故预防机制、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确立了“风险与保险预警”的安保合作目标,在相关的法律支撑、理论基础、客观环境、合作平台上做了细致的论证和评估。借鉴国外保险功能与安全监管结合的运行模式和做法,探索安保良性互动的模式,初步收到了效果。鉴于上述情况,应继续支持重庆市试点工作,并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安全生产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主要是保监会、安监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安全生产引入保险机制的立法工作需要诸多部门共同推动,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lwl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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