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历程
我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早在建国初期的 195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并专设章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作出详细规定。1963年劳动部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国家计委等五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通知》,当时大多数企业把劳动防护用品作为一项职工福利来配备发放。
进入20世纪80年代,政府要求企业在给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上,应根据工作环境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以职工福利的形式发放、使用,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成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必要手段。此后,由原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质检总局联合颁发了《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以科研单位为基础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建议有条件的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法》对劳防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第二,经销单位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第三,使用单位应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20世纪80年代末,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其中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开始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1984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商业部根据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用品经营意见的通知》。1988年劳动人事部发布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正式将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劳动防护用品纳入生产许可。
进入20世纪90年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1996年劳动部又发布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政策和规定,为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奠定了立法基础,为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质量监督提供了依据。1999年5月19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2002年,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安全生产法》专门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各个角度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第二,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作出了处罚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的颁布,使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进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机构也进行了改革,简政放权。2004年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原来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转变为对产品的市场准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1号令),2005年10月,作为配套文件下发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2005]149号),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规定》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重点放在使用环节上。《规定》还明确了直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22种劳动防护用品(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安全标志”是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满足国家标准安全防护性能的凭证,同时也是合格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市场的凭证。这种监管模式是根据多年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经验和市场的运作规律而实施的,就是要为用户、个人、监管机关提供一个“抓手”,通过这个“抓手”阻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使用领域,以利于用户在采购、个人在使用时辨别劳动防护用品的真伪,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利于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市场。
在近60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虽然也经历了波谷阶段,但是总体趋势是向好的方向发展的。特别是改革开放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这项工作逐渐得到了恢复和发展。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第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实施。
在国家及各地安全监管人员的不懈努力下,监管效果日益明显,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情况也日趋好转。
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市场需求的变化
在监督管理逐步加强,“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渐入人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现阶段,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市场需求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市场需求不断增大,呈现出“朝阳产业”的特征。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量以平均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正在逐年稳步发展,其中一些企业正在以跨越式的节奏迅速发展壮大。第二,对高技术含量新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随着工矿企业生产工艺的变化,一些工种和岗位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产品已经不能满足这些工种和岗位的需求,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便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选择。第三,对售后服务和培训逐渐关注。随着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一些使用单位,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但十分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和培训也越来越重视。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过硬,售后服务周到,提供有效培训的企业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市场占有率不断增大。第四,对产品的舒适性和美观性有更高的要求。一些使用单位,除了十分关注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对产品的舒适性和美观性也逐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变化
面对国家监管和市场需求的改变,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生产企业数量逐年增多。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投身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企业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国家出口政策变化、国际汇率波动、原材料及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许多以外贸代加工为主的企业逐渐转向国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第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规模呈现“金字塔”结构的变化。目前,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大多数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成为“金字塔”结构的底座,中型规模企业相对较少,而大型生产企业数量很少,成为金字塔结构的顶部。第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力量仍相对薄弱,产品技术含量尚未走出低端。受“金字塔”结构的影响,大多数企业缺乏技术人才,产品的技术含量也比较低,只有少数大中型企业拥有相对较强的技术力量,产品的技术含量也相对较高。第四,售后服务及培训能力较弱。虽然,一些较大的生产企业,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为使用单位提供的售后服务和培训越来越周到。但大多数生产企业,受规模、资金以及技术力量的限制,还无法向用户提供周到、细致的售后服务和培训。第五,产品的舒适性和美观性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与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相比,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舒适性和美观性已有了较大的改善,但还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其原因很多,比如大多数企业的设计能力不强,技术力量较弱等。而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市场价格同民用普通产品价格比相差较大,这无疑也成为限制产品舒适性和美观性改变的重要因素之一。
促进劳动防护用品行业健康发展
面对市场需求的不断改变,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发展相对落后于市场需求的发展。因此,如何使供需发展平衡已成为整个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课题。目前应主要通过以下几项措施加以调整。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虽然,在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市场已明显好转,但仍有很多使用单位没有按照国家的要求配发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这就给质次价低的产品创造了孕育的土壤。只有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使劳动防护用品市场根本好转。第二,使用单位应当转变思路,切实站在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和立足现代化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加大投入。目前,虽然我国很多企业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视程度已经大大加强,但是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的投入还显不足。劳动防护用品除了能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从另一个层面上,对完善现代化企业管理、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产品附加值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着眼于改善和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舒适度、美观性以及售后服务和培训。目前,很多劳动防护生产企业之间仍然处于打价格战的阶段,这对于一个有序的市场有百害而无一利。企业的长远发展应立足于产品的质量和对于用户的服务,互相之间既是竞争对手,也应当是共同发展的伙伴,唯此,整个市场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也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各企业才能实现共同发展。第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及科研机构应进一步发挥管理和技术上的优势,促进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的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及科研机构应积极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力量,促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为供需双方搭建平台,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