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女工李某上夜班时,前往厕所解便。因路被临时开挖小沟,加上灯光昏暗,李某不慎跌伤,导致二级残疾。事后,李某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厕所不是工作场所,上厕所也与本职工作无关,故李某不构成工伤。请问这样处理对吗?
广 西 洪 虹
洪虹女士: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李某属于工伤。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7种工伤情形中,没有“上厕所”之说。但该规定仅仅是列举性的说明,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均不属于工伤。确定工伤的目的,在于给予劳动者劳动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的生理需要,是职工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在厂区通往厕所的路上开沟,却未设明显标志,且灯光昏暗,未尽到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从而导致李某受伤,公司应按照规定,为李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