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厂一部门设备管理员在休息日来厂维修机械设备。在上午工作完结、吃过午饭后,该管理员未与科室其他人打招呼,就独自一人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汽车发生碰撞,导致该管理员左腿骨折受伤。现该管理员要求我们对其按工伤处理。我们认为,按照我厂内部科室要求,加班应有部门主管陪班,且必须执行工作时间的规定(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该管理员未能执行我厂相关规定。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徐 安
徐安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管理员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贵单位管理员休息日加班的前提一旦确定,其后发生在回家的路上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就满足了工伤认定的要件要求,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至于贵单位对于休息日加班的规章制度,则应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以处理。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