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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事故责任人“伤筋动骨”

作者:王文华 陆华祥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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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7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在浙江省政府举行的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过轻,是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对只顾自己赚钱而对员工生命和安全极不负责任的企业,执法一定要严,要让企业主付出沉重代价。 ”
自2007年8月以来,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浙江省共发生5起10人以上死亡的特大生产事故。12月12日上午,温州温富大厦又发生21人死亡、2人重伤的特大火灾。深刻反思,原因很多。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在一些地方,一些私营企业主利欲熏心,对员工生命和安全生产极不负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一旦发生事故,应急能力十分低下。
可以说,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过轻,是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目前,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害者、遇难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基本上是由国家、政府埋单,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不良企业主忽视生产安全,甚至麻木不仁。即使发生矿难,只需对伤亡矿工及其家属支付少量赔偿。看过电影《盲井》的人也许还记得,在小煤矿主为一个矿难死者亲戚赔付区区3万元之后,就趾高气扬地要求其赶紧卷铺盖滚蛋!所以矿主不怕死人。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会为其摆平这些事情,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痛定思痛,要立下规矩,态度坚决,让生产事故责任人付出沉重的代价,“伤筋动骨”!所有生产事故尤其是死亡事故发生后,都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只顾自己赚钱而对员工生命和安全极不负责任、酿成重大事故的企业,执法一定要严,要让企业主付出沉重代价。温州“12·12”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浙江省政府工作组作出几项决定,其中一条就是,立即依法封存相关责任人的所有资产与银行账户。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除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如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仍然处罚偏轻。曾经有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交议案,建议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对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除了行政、刑事制裁外,还应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上巨额罚款。要通过法律威慑,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小洋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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