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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 让工伤职工重返岗位

作者:林静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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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工伤康复作为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将在全国试点推行,本刊拟在近期进行专项报道。本期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请他介绍我国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情况

记 者:工伤康复作为今年工伤保险工作中的新热点,它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它会给工伤职工带来什么益处?
陈 刚:我国工伤康复工作的正式提出,是从2006年开始的。2006年底,在国务院批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的要求。 2007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探索工伤康复政策体系,探索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探索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探索多层次培养工伤康复专门人才的方式;制定和完善政策标准,建立规范的服务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以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劳动为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伤康复制度框架。在今年的全国工伤保险工作会上,工伤康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将在全国推进。
所谓的工伤康复,就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地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在我国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可使工伤职工感受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带给他们的支撑。
工伤康复的作用是,一方面,能有效地预防工伤职工因工伤造成的残疾和各种并发症、后遗症的发生和发展,减少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降低治疗费用;另一方面,能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伤残等级,减少后期赔偿的开支,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工伤康复,能使工伤职工克服由工伤带来的生理和心理障碍,最大限度地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活质量,进而重返工作岗位。
记 者: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是每一位工伤职工的最大心愿。工伤康复工作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都需要哪些条件?
陈 刚:开展工伤康复工作,首先要确定5个要素:康复的对象,即功能有缺失或障碍以至于影响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工伤职工;康复的领域,包括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康复的措施,包括所有能消除或减轻身心功能障碍的措施,不但使用医学的技术,也使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工程学等方面的技术和方法,而且还包括政府的政策、立法等措施;康复的目标,即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恢复其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重返家庭和社会;康复的提供,不仅有康复医学的专业人员,而且也包括康复工程技术、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等专业人员,还包括参与康复组织管理的政府、保险机构、单位、社区等工作人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也参与康复工作的计划和实施。
工伤康复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工伤残疾预防、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以及心理康复等方面的内容,而其核心是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工伤医疗康复是指利用各种临床诊疗和康复治疗的手段,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工伤职业康复是使工伤职工重新恢复职业劳动能力,并根据他们的职业兴趣和身体功能,从事力所能及的职业劳动,促进他们重新参与社会活动。
由此可见,做好工伤康复工作,既需要政府的政策、立法及部门管理,也要建立专业的机构和人员队伍。
记 者;目前我国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人员有多少?现阶段工伤康复工作的状况如何?还存在哪些差距?
陈 刚:目前,我国因工伤致残的职工总数已接近100万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个数字还将快速增加。这其中有90%的工伤职工通过康复是可以重返工作岗位的。面对如此庞大的工伤人群,发展工伤康复事业、特别是职业康复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工伤康复工作在许多国家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比如德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非常重视工伤康复工作,提出了“康复优先于赔偿”的理念,作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其目的是通过一切合适的手段,以达到最好的工伤治疗效果,使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正常生活,从而节省工伤赔偿费用。
德国的工伤康复服务主要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3个部分,其流程为:工伤职工首先接受全部的临床治疗,进而进行康复治疗,然后是职业康复,必要时提供转业培训。
在德国,直接隶属于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的就有9个工伤事故医院、2个职业病医院以及3个门诊治疗中心,总床位数达到了4000张。
在我国,多年来在对工伤康复工作的认识上一直存在偏见,认为工伤康复就是简单理疗或普通疗养。在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上也远远没有把工伤康复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在国内现有的各类康复机构中,真正以工伤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较少。我国不仅缺乏适合工伤人员的工伤康复标准和诊疗规范,专职的工伤康复人才队伍也十分缺乏。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工伤康复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与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水平极不相称。近几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重视加强了工伤康复工作,广东、黑龙江、湖南、山东、南昌等省市在开展工伤康复工作方面已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也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特别是广东省,还成立了专门的工伤康复中心,为探索工伤康复标准,培养工伤康复人才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加强区域合作,发挥工伤康复中心的康复资源优势和区域辐射作用,为周边地区的工伤职工提供特色康复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这些与一个具有1亿多参保人员的群体来说还远远不够,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
记 者: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哪些工伤康复工作?下一步的工作部署是什么?
陈 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2007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聘请了国内知名康复专家,成立了“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总结部分省市开展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并在广州市举办了全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培训班。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工伤康复试点机构,今年下半年还将对各地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进行评估,选择其中技术力量较强、管理规范的康复机构作为全国工伤康复综合试点单位,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模式提供经验。
今后一个时期工伤康复工作的重点,一是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由于我国工伤康复工作刚刚起步,政策体系、技术标准和专业人员非常不足,又因为工伤康复既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更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作,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推开工伤康复工作的条件尚不具备,必须通过认真扎实的试点工作,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通过试点康复机构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和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是保证工伤康复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在政策方面,要出台包括工伤康复的资金保障政策、再就业支持政策,明确康复与补偿的关系等。在技术标准方面,要不断总结、完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两个试行标准,积极探索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在管理体系上,依托现有的工伤保险管理架构,对工伤康复机构的准入、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康复效果的评估、康复费用支付等流程实施有效的管理。三是加强工伤康复专门人才的培养。我国工伤康复工作起步较晚、起点较低,工伤康复专业人才严重匮乏,这是影响工伤康复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尽快建立工伤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十分必要。要通过专业院校或研究机构开设职业康复专业,依托国内外康复机构开展培训、进修以及探索建立康复职业标准等多种方式,全面培养工伤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工伤康复工作的推进提供人才保障。四是开展工伤康复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我们将积极开展工伤康复、特别是职业康复领域的科研协作和课题研究,提高工伤康复的综合水平。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积极拓展国际合作和交流,使中国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逐步与国际接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伤康复制度框架。目前,我国已开始与欧盟、德国以及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家和组织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编辑 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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