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历经1年多时间,经多方努力,将童秀超的案子申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5年7月20日,省高院审理认为,再审判决认为周家乡政府不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故省高院重新作出判决:在二审再审所判金额的基础上,提高了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残疾人用具费等,并增加了后续治疗费,故判决由周家煤矿、资中县水利局、周家乡政府赔偿童秀超经济损失共计13万694.02元(含协议约定的17 300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对省高院的判决,童秀超感到基本满意。所谓基本满意,是因为他14年维权,终于有了这样的结果。不太满意的是,在计算标准上,省高院没有支持他以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但他不再申诉。他希望按现在的判决,早一天把钱拿到手。童秀超还在找兴文县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法官告诉他,因为判决由3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执行有一定的难度,赔偿款还有一部分没有收到,收齐了才交给他。
时至5月下旬,童秀超仍未能拿到钱。“判决书已到手半年多了,电视、报纸经常报道判决书成为空文的事情,我不希望省高院再审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童秀超在电话上对记者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