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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挣14年农民工血与泪的维权路

作者:杜先福 来源:杜先福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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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说了算!
童秀超不相信那位局长真有那么大的权力,居然可以推翻仲裁决定。当仲裁生效后,他便去找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有关人员回答他“不好办”,说这个事情是政府部门插手办的,叫他找政府部门。童秀超感到“问题复杂”,就又去宜宾上访。宜宾方面打电话问兴文县法院“到底是怎么回事”,法院方面却说,煤矿方已起诉童秀超,仲裁不作数了。
童秀超很纳闷,煤矿方起诉了他,他咋一个多月了还不知道呢。回到家里,童秀超等着煤矿起诉他的通知,又等了一个多月,法庭果然送来了开庭审理的传票。童秀超问,为啥这么久才来送传票。送传票的法官说,对不起,时间确实长了点,因为忙,没和你联系,请不要介意。
2001年9月4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家煤矿状告童秀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周家乡政府、资中县水电局作为共同被告亦被推上了被告席。
周家煤矿诉状的主要理由是:童秀超发生工伤事故是在1992年,煤矿法人代表早已变更,新的法人代表不负此事故责任,请求法院撤销童秀超要求周家煤矿赔偿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当年周家煤矿与童秀超亲友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但鉴于童秀超在签订协议时并未治愈,针对其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增加补助。现周家煤矿虽转让了合同,但至今未生效。资中县水电局虽注销了原水电公司,但债权债务未清算,故3者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兴文县法院作出判决:由资中县水电局、周家乡煤矿再一次酌情补偿童秀超3万3 900元,周家乡政府负连带责任。
这样的判决,正如兴文县劳动局那位局长所说,打官司也只能赔3万元。童秀超感到,这个判决的背后,与劳动局那位局长的说法,不知道有什么样的“联系”。他告诉记者,凭他的直觉,这个案子的背后,煤矿方、劳动局、县法院,好象商量好了一样,硬是那么蹊跷,那么奇怪!

迟来的公正,多少辛酸多少泪

兴文县法院的判决,根本没提仲裁委的裁定是否合理,裁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而是直接认定了当年的“协议”有效,只是酌情再次增加一点补偿。对此判决,童秀超不服。他当即向法院提出上诉。但是,法院却要他交5 500元上诉费,否则不予接案。童秀超无可奈何,只好求亲靠友,凑了5 500元交到法院,法院才把上诉状接了过去。
经过几年的周折,童秀超深知自己法律知识太少,在本县请律师又怕“遭烫”,无可奈何,他只好跨地区到泸州市理光律师事务所,请了万文鹏、张明伦2位律师。2位律师收了不多的差旅活动费,积极为童秀超的官司作了很多努力,支持童秀超向法院提出了2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2002年2月18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万文鹏、张明伦2位律师痛陈了童秀超及其家庭的痛苦和不幸,谴责了煤矿方在医疗阶段把民工不当人看的种种恶劣行为,指出了当初所签协议的违法性,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童秀超1992年因工受伤后,在伤未治愈和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虽与周家煤矿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但之后童秀超仍不服协议确定的工伤待遇,仍不断找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处理,因此,该劳动争议应属未作处理。原审法院判决周家乡政府对此案负连带责任不合法律规定,且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当,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另判决由周家煤矿、资中县水电局补偿童秀超工伤伤残的各种补助7万9 448.92元(含原协议约定的17 300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判决,童秀超认为离自己的要求相差太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理光律师事务所的2位律师辛酸地告诉他,他这个官司打到这个份上,他们已经尽力了,今后不能再替他申诉了。童秀超理解律师的辛苦,只好另想办法。
在亲友的帮助下,童秀超来到宜宾市司法局,请求法律援助。司法局经研究,指定酒都律师事务所王文东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偿担任童秀超的代理人。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大量的调查走访,代童秀超向宜宾中院递交了申诉,宜宾中院启动再审程序,于2003年6月25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因再审时童秀超申请对其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司法技术鉴定,童秀超已达二级伤残。因此,再审按二级伤残进行计算,赔偿金额由二审7万9 448.92 元提高到8万703.21元,增加金额1 254.29元。
对此判决,童秀超仍然不服。代理人王文东认为,童秀超的伤残定级时间为2000年,从受伤到评残的期间,其仍为周家煤矿职工,所以其赔偿计算标准则应按2000年的上一年即1999年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18元进行计算,而二审和再审计算的标准是按1991年的职工月平均标准进行计算,显然于法不符。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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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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