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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探索

作者:赵福才 来源:辽宁省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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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如何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的功能与作用,辽宁省本溪市安监局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树立大安全观念
建立统一高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在安全生产处于多层、多头、交叉监管的体制下,安监局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即不能大包大揽,又不能推出不管,怎样才能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能,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溪市安监局从以下2个方面做了一些探索。
一是摆正统揽全局的位置。安全生产涉及到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人的行为到物的状态,渗透在工矿、商贸、交通、消防、建筑、旅游等方方面面。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树立大安全观念,研究大安全问题,才能构建起统一、高效的城市公共安全、防灾减灾体系。
在平时安全检查时,我们检查持证上岗,不管证是谁发的;检查设备安全,不论是谁检的;检查事故隐患,不分是谁管的。对有些单位有检测检验手段和资质却不具备监察职能,我们就主动配合,牵头发文督促落实,跟踪监察。我们认为,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越位、错位,只有不到位。站在大安全观的角度看问题,安全生产谁抓也不越位,怎么抓也不过分,怎么投入也不浪费,怎么处罚也不为重,这样才能使政府的有效职能、有限财力以最大能量发挥,把综合监管渗透到部门监管、条条监管之中去,以综合监管为龙头,齐心合力,齐抓共管,形成协调执法、联合执法的互动局面。
二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功能与作用。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局的一个处室,主要职责是转发文件,召开例会,汇报情况,统计数字。各级政府的安委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统帅机构,其办公室应该是安委会的参谋部、情报部和联络部。
所以,从2004年以来,本溪市把安委会办公室由办事机构,转变成宏观管理的议事机构。扩大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把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人吸收为安委会办公室成员,这些同志不同于担任各委办局领导的安委会成员,他们在安全监管上有专职专责,有相对的独立空间,而且业务熟、情况明、热情高。经过扩大后的安委会办公室成员由原来的5个人,增加到了15个人,其人员构成涵盖了本溪市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以下必要的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每个月召开1次联席会,汇报各自掌握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应该由安委会讨论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的安排部署,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情况,随时上报到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的综合处,经过综合筛选整理分类,或上报省市政府,或通报全市各单位。
联合检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往往是涉及到诸多部门,本溪市通过安委会办公室联合各安全监管部门实行联合检查,既减轻了企业多头接待的负担,又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用这种办法,2005年以来,本溪市先后组织了防雷防静电、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汛期安全生产、旅游黄金周等安全大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充分显示了安委会办公室强化执法、信息畅通、协同作战、综合监管的功能与作用。

以安全法规为统领
构建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治秩序,搞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必须在法制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因此,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着力加大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力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提供充实的法规依据。
2004年,本溪市政府制定下发了《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制定颁发了《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这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结合本溪市企业经济发展实际,在不违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和细化,增加可操作性,将那些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上升为制度和法规,以规范政府、企业、职工和公民的安全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为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律秩序,提供更加充分的法规依据。

创新安全综合监管手段
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只是安全生产的监督主体,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出资人机构的监管责任,必须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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