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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作者:王卫国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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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科研和技术服务体系;安全生产投入和奖励机制;安全生产投入信贷机制;应急救援和突发事故处理机制等。

《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已经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由于配套法规不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许多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安全生产行为的规制作用有限。另外,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立法呈现不平衡状态,主要表现在监督性法律规范少于管理性规范,管制性措施少于服务性措施,程序性规范少于实体性规范,从而导致立法局限于具体行政部门的权力视野和管理手段,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另外,重治标而轻治本,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的立法倾向,也导致了执法的被动和低效。
总的来说,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目前基本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由于尚不完善,法律实施效果与立法目标还有较大的距离。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从加强经营者权益保障、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科学定位政府职能和完善配套法规等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具体建议有以下5个方面。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要重视开展2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速立法调研,根据需要不断填补法律空白;二是要继续完善现有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在加速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尽快出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面的专门规定,改变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分散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的现状;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运作效能;三要加快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具体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实践的需要,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安全生产国家标准、从业人员紧急避险制度、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等;四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服务体系。

克服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要排除部门利益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为此,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坚决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统一调度、统一测评和统一奖惩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于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了局部利益放纵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要坚决取消;对那些充当不法经营者保护伞的官员,要坚决查处。

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是要加大对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让责任人无利可图,甚至倾家荡产,从而使人们普遍树立安全生产不尽责就要承担严重后果的意识。因此,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如下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致使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了促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恪守监管职责,避免事故发生,建议在《安全生产法》中增加这样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发现或应当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排除干扰严格执法
在当前情况下,严格执法显得尤其重要。为此,要配备、装备和培训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队伍,对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并制定对安全措施不达标单位的处罚规定。其中,包括规定对业主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处以高额罚款,并将此款用于改善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不达标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税后经营收入不得用于出资人的利润分配和福利待遇,而必须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此外,还要规定,凡是干扰安全生产执法,包庇、纵容不法厂商的行政官员,一经发现,就地免职。

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综合治理
当前要着重从以下3个方面加强对煤矿安全事故的整治。首先,要严厉整顿政府官员以各种形式入股煤矿和向煤矿索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次,要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体系,包括安全设施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服务标准,并督促落实;第三,要完善煤矿事故防范体系,配备强大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做到编制、经费、装备和培训四落实。通过治理煤矿事故,形成一套较成熟的安全防范制度体系之后,应将其中行之有效的成果推广到其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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