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回路转 二次申请再审
2013年8月初,记者见到仲跻祥时,他拿着一沓厚厚的资料,资料因为时间段不同,纸的颜色也大不相同,有的历经20年的岁月侵蚀已严重泛黄,有的边角磨损用纸和胶布粘补好……每一份证据材料都按顺序整齐地排列着,从1993年到2013年,整整20年。
2003年,有人介绍热心的仲跻祥担当起周福的代理人。“‘工伤’和‘伤病’仅一字之差,但两者赔付标准和判决结果可能就截然不同。只有将事故纠正为工伤属性,重新鉴定工伤等级,才能重新启动维权程序。”仲跻祥说。
周世凯和仲跻祥还是先去找和田市劳动局,但他们得到的答复依然是,周福不能算是工伤!理由有如下三条:一、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二、周福是外地农民工,户口不在和田;三、周福不是波斯坦建筑公司的职工。
梳理周福的材料,那张和田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于1993年12月20日作出的职工伤病劳动鉴定审批表引起了仲跻祥的注意,他发现这张表存在两个问题:一、伤残时间地点及原因,和伤病及医疗终结情况的两个栏目里无文字记载,鉴定结果为伤残三级,属于职业病类型的伤病,改变了周福的工伤属性;二、周福自1993年4月29日受伤后,住在和田地区医院101天,因为缺钱,没有手术治疗。周福第一次手术的日期是1995年8月,而医院病案室里的出院医嘱为:6个月后做二期手术。这就可以推定周福1996年以前都还处于治疗阶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伤者治疗终结后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周福的伤情没有稳定,存在很多变数的情况下,提前几年就进行等级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周福再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高院于200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对案件进行审查。
依法鉴定 “等”来高额赔偿
调阅周福案件一、二审卷宗逐一审查后,新疆高院审监庭法官为进一步核实案情,于2010年4月,从乌鲁木齐赶到和田,特地上门看望了周福。
详细调查、了解了周福案的细节,法官们在病榻前站立良久,面色凝重,心情沉重。
2010年5月10日,新疆高院作出裁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周福案指令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同年11月29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但伤残等级鉴定不妥,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应予以撤销。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周福案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审。
接着,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法官何天宏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此案。
法院委托和田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周福工伤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2011年6月29日,和田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周福进行工伤鉴定,鉴定结论为工伤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不能自理。
走过了从“伤病”到“工伤”的19年悖论,2012年5月31日,和田市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周福案。
开庭期间,尽管周福有些发烧,但他还是在老乡们的帮扶下坚持出庭,参加了全部庭审。
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法院认定,首先,虽然周福与波斯坦建筑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福在劳动期间受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次,工伤事故虽然发生在1993年,但依照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案决定再审时,尚未对周福作出有效的工伤认定,故应适用现行的有效法律、法规。其次,因波斯坦建筑公司没为周福办理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周福的相关费用。
审判长何天宏进一步解释说,法院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赔偿周福的2500480.40元中,包括了医疗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停工留薪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康复理疗费等费用。除此之外,从今年7月份起,周福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911.56元,这个数字以后会随着每年当地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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