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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瘫痪 男子维权20年终获赔250万

  无钱医治 索赔一波三折

  周福住院治疗2个月后,预付的治疗费用告急,波斯坦建筑公司在缴纳了9000元后拒绝续费。原来,事发工地是波斯坦建筑公司六队队长买买提夏克以口头协议方式,将砌砖的活转包给了来疆务工人员刘长寿,由其自行招工单干。

  和田市劳动局于1993年7月21日作出调查处理报告认为,周福是包工头私招的临时工,事先没有在公司注册备案;临时务工人员发生意外,主要责任应该由包工头承担。波斯坦建筑公司于1993年8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赔偿周福20200元,由包工头刘长寿、队长买买提夏克、开升降机的刘三娃、周福共4个人承担事故责任,周福被罚款2020元。

  付不起医药费的周福父子搬进了郊外由老乡免费提供的一间小土坯房里,周福吃喝拉撒全在床上,一会儿也离不开人照顾。

  1993年11月,周福将波斯坦建筑公司告到了和田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治疗费、伤残后生活补助费等,如果无法治愈造成终身残废,要求被告支付其24万元。法院认为,周福的这起工伤事故没有经过伤残鉴定,也未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于1993年12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1993年,我国已经完善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司法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也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周福不服这一裁定,上诉至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田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上诉人的工伤没有作出决定,有关部门未作出鉴定结论,认定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是不妥的。”和田中院于1994年1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一、撤销了和田市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二、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依照二审裁定,和田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法院审理期间,波斯坦建筑公司书面介绍周福去做伤情鉴定。此时,周福伤情并没有稳定,还有待于继续手术治疗。和田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于1993年12月20日对周福作出“伤残等级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鉴定结论。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和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4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赔偿周福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合计84200元。

  对此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不服,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和田中院于1995年4月7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赔偿周福56600元(含已付医疗费9000元)。而周福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新疆高院审判监督庭于1997年11月4日在周福的申诉书上批示:“和田中院告申庭:请你们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处理此案。”

  此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8月10日作出(2003)和中民监字第3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至此,周福工伤已长达10年,但赔偿纠纷仍如一团“乱麻”难以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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