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责问中铁隧道瞒报事件 被处理责任人疑为替罪羊
山西爆炸事故被处理瞒报责任人疑系替罪羊
《新闻1+1》2013年1月4日完成台本 ——真相,怎么可以掩盖?
(节目导视)
解说:事故发生已经11天,山西中南铁路南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死亡人数仍未查清。
赵旭 本台记者:除了目前已经确定的8名遇难者和5名伤者之外,他们还将对当天在现场施工的所有工人进行一一排查。
解说:安全事故、人命关天,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为什么敢蓄意瞒报?
李小鹏 山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瞒报发生在管理良好的中央企业的身上,我们强烈地谴责这种行为。
解说:空白的接诊记录,神秘的出警记录,从事故发生到被知情人曝光,整整5天,还有谁参与了犯罪?
声音来源:新华社记者 梁晓飞
基层的施工人员或者基层的项目经理部肯定涉及到瞒报了。
解说:《新闻1+1》今日关注:真相,怎么可以掩盖?
(画面提示)(2013年1月1日)
李小鹏 山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这样本不应该发生的责任事故发生在大名鼎鼎的中央企业身上,这样本不应该发生的瞒报情况发生在管理良好的中央企业的身上,我们强烈地谴责这种行为。
主持人 董倩:晚上好,您现在收看的是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刚才您看到的那段视频是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在1月1日的时候,在一起事故的发生现场发表的一个讲话,他为什么要说这样的话?这是因为这起发生的事故,它是发生在山西省中南部铁道通道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这起事故造成的是8死5伤,这起事故发生在11天前,而过了5天之后才有网友通过网络曝光这种形式为大家所知,这中间有5天的时间,这5天是瞒报,这5天发生了什么?让我们还是回到今天下午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在“12•25”事故第二次媒体通气会上去看一看。
解说:2013年第一天,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继奎因为瞒报事故向公众道歉。
(2012年12月31日新闻)
解说:12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山西省临汾市由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在现场补炮作业时发生爆炸,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解说:瞒报?又见瞒报?今天记者来到事故现场,工地已是一片寂静,已经停工数日。
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木坪村村民:出了事情的那些人公司里都打发走了,人都是半夜里走的,伤员被大巴车拉走了,一个人给了两万块钱全拉走了,没受伤的都给了钱,都让走了。
记者:钱是谁给发的?
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木坪村村民:我也不知道是哪一个,反正是公司里面的。
记者:那些人都运到哪里了?
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木坪村村民:运到南边了,运城、蒲县,哪儿都有。
记者:死了的人赔了多少钱呢?
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木坪村村民:我们当地的这个(遇难工人)赔了85万。
解说:今天下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12•25”事故第二次媒体通气会,通报了调查组目前的工作进展。
刘德政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这个目前死亡人数就是8个人,对这8个遇难者核准是能做到的,现在已经做到了,但是还有没有了,那需要一个一个排查,除了这8个人以外的所有人都需要排查好,才能最后确认锁定这个数字。
董倩:我们不妨对这起发生在山西中南部南吕梁山隧道的事故进行一次时间上的梳理。我们来看事故发生是在2012年的12月25日下午3点左右。那么在12月29日晚上22点左右,也就是说过了4天左右的时间,网友才进行了发布,中间有了大量的空白期。到了12月31日,山西省安委会才发表了一个通报说,这是一起典型的瞒报事实真相的责任事故,性质极其恶劣。这经过了25日到31日的时间,而我们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说事故发生之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之后,应当于一个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那么他们也应该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应当说两相对比,时间相差的实在是太大了。在国务院的相关条例里面规定的是立即一个小时、两个小时,但是我们看到的现状却是几天、四天、五天这样的时间。那接下来我们就连线北京大学的王锡锌教授。王教授,您怎么看待这个法律上对于时间如此细密的这样的要求和规定和现实中这种几天的差异?
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我觉得这种差异首先是在事故的现场以及可能事故现场背后的一些人,对于这么重要的一个行政法规公然的一种嘲弄,因为我们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这个规定来看,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具体的时间,其实背后是有生意的,那就是事故一旦发生之后,当然要报告,但是报告其实只是目的之一,报告背后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目的,那就是事故发生以后应该是要启动这种紧急的救援的预案去保证那些尚有可能被挽救的生命,去挽回那些尚有可能挽回的这些财产的损失,所以,这是一起极其恶劣的瞒报事故,这种恶劣一方面是反映在时间的这种巨大的反差上,还有一个是这种巨大反差的背后的瞒报,其实有可能就是一次人为的二次事故,它导致了很多,有可能本来得到挽救的生命失去了。
董倩:那您的意思就是说本来立刻一个小时、两个小时,这么紧凑的时间安排是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更有效地去救人,但是如果他们故意的、人为的把这个时间拉长到几天的话,不但不是救人,甚至有可能害人或者杀人,是这个意思吗?
王锡锌:对,如果我们说有些时候生产的事故的确是因为技术的或者说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话,那么这种瞒报以及瞒报可能带来的对生命和财产的这样一种损害的加大,其实就是人祸。那么对这种人祸,我们在法律上一定要注意不仅仅是要关注瞒报这样一个事件本身,而且要去深入地去挖掘瞒报背后的动机,要去调查瞒报可能带来的对那些工友生命的影响,对财产损失的影响,瞒报事故的背后其实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在因为瞒报可能带来的加大的损害上面。
董倩:那王教授如果按您的了解,就刚才我们引述的国务院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例,如果仅仅是瞒报的话,他受到的惩罚是什么?如果说由瞒报导致的二次伤害带来的一系列的后果的话,他面临的这种惩罚又会是什么?是一个量级的吗?
王锡锌:这两种应该说带来的后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不在一个量级上,如果说仅仅是事故的现场或者说企业,瞒报事故或者谎报事故的话,那么这个处罚通常是行政罚款、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有一些行政处分,有的时候会有一些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我们知道瞒报一旦发生事故,假如我要去隐瞒的时候,我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救援,我就不可能启动紧急的预案,我就不可能调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进行这种现场的救援,这就有可能导致一些人,本来是可以得到救援的,但是因为瞒报、为了避免小的事故,可能导致这种人生命的伤害,这本质上其实就是一种故意杀人,所以带来的法律责任其实应该说是有很大差别的。
董倩:好,非常感谢王教授,稍候我们会有更多问题跟您连线。
这起瞒报事故引发了媒体的强烈的关注,新华社也就此发表了三问,他的问题是瞒报之后是否有漏报?究竟是谁在瞒报?如何追查瞒报的事故责任?也的确是这样,在记者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蹊跷的事情,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项目经理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涉嫌瞒报,爆炸事故发生第七天,山西省安委会发出通报,事故责任人进入公众视线,山西警方已对此次事故立案调查并查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黄怀刚、宋海涛、杨美东、王秋林在事故发生后蓄意瞒报事故,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这是1月1日晚,山西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以上4人已被警方逮捕。
张继奎 中铁隧道集团总经理:我们集团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我代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再次表示深深地歉意。
解说:目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尽管已经向公众道歉,但是瞒报真相仍然需要进一步查清。今天下午新闻发布会带来的最新消息是深入的调查还在继续。今天,事故已经过去11天,各家媒体的记者也还在为真相继续着自己的采访。
(电话采访)
梁晓飞 新华社记者:1月1日我到了现场之后,工地还是那样,但是人少了很多,本来他们的工程就要完工,就要回老家,发生这个事故之后,几乎大部分人员都已经不在那儿了。
解说:在现场记者找不到任何发生事故的迹象,唯一能找到的是一份去年12月的领导代班记录。
梁晓飞:那份记录里面记录事故发生当天,设备、人员正常,没有说发生事故,另外第二天(12月26日)说“掌子面未施工”,没有出现设备或者是人员出现伤亡的一些情况。
解说:事发当天,当地公安部门是否出警也是大家关注的细节。
梁晓飞:因为当天很乱,当天人也很多,尤其是领导很多,工友们是不接受采访的,问他们,他们是不说话的。
宋江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当时村庄的人到旁边也去看了,他是说后来有警察过去了,但是后来又听说警察过去又说没什么事,然后就走了。
记者:那之后您有跟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再联系过?
宋江云:他就说我们当天的出警记录不能提供给你,然后他就说这个是机密,不愿意透露。
解说:同时,事故发生后,死亡的工人被送到了哪里?伤员又被送到了哪里?记者查到的信息是距离现场最近的蒲县人民医院,当天并没有收治伤员。
梁晓飞:我问他们的医生了,医生说当天确实没有,他们说确实没有,记录都没有的话,就是确实没有。
解说:8人死亡,5人受伤,至今为止,8名死者的遗体究竟在哪里?
梁晓飞:提到现在死者已经被送往殡仪馆,我问他殡仪馆在哪个地方的殡仪馆或者送到哪些地方,想当场去验证一下,但是他没有说,他们说的说法可能有要求或者有纪律,他的意思是不便对我说,最后就没告诉我。
解说:此外,5名伤者为何分配在不同的医院接受治疗?
梁晓飞: 5个伤者,轻伤的在河南孟州市,距事发地是368公里左右,我查了孟州距离中铁隧道集团的总部洛阳比较近。
记者:他们为什么要把这三个伤者转移?
梁晓飞:没有说。
解说:山西中南铁路南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到底死伤了多少?谁做出的瞒报决定?整个过程如何实施?一切真相仍然需要调查组一一查清。
董倩:这样的一个瞒报事故中究竟是谁在对外界进行瞒报,在今天下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12•25”事故第二次的媒体通气会上,我们看到临汾警方是这样介绍的。他们说:当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出警的时候,宋某、杨某等人拒不向出警民警提供真实情况,为了隐瞒事故的真相,宋某等人决定将8具遇难尸体转移到事发地以外的殡仪馆火化处理,将5名受伤人员送到其他市县医院进行救治。2012年12月26日的时候,宋某向6标项目部经理黄某电话汇报了此事,黄某没有按照职责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在临汾警方介绍的这一系列的相关事项中,宋某和王某等人是什么样的人呢?我来介绍一下他们的身份,他们分别是:中铁隧道集团二处6标段项目部经理、6标段项目部第六分部经理、党委书记和总工。那接下来我有问题请教一下王教授,就是您理解他们几个人处在一个什么样的职位?相当于一个什么级别的干部?
王锡锌:董倩你刚才念了那么多,做了那么多介绍,其实就我来理解的话,我想他们就是一个项目标段的包工头,所以这应该说是在一个项目中的,就管理层级来说是在第一线的,应该说是比较低的这种层级的。
董倩:那好了,我们刚才通过临汾警方的介绍,就是这几个项目的包工头,他们可做了不少、非常大的而且是这种动静也很大的事情,比如说要把遗体转移到外地去火化,把伤员转移到外地去进行治疗,而且都是368公里以上这样的距离,您觉得如果按照包工头他们这样的身份、他们的职权、他们的能力、他们调用资源的这种可能性,有没有可能完成这么大动静,这么大的一个长途运输的工作,您分析一下。
王锡锌:是这样的,我觉得事实是神圣的。刚才片子中也说了,调查组都是需要给我们一个回答的,但我觉得评论是自由的。我是学法律的,我们经常讲就是对某一个事实的定性,我们是需要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您刚才提的那些问题对我来说,其实就是合理的怀疑。如果说这些人仅仅是一些对项目标段的包工头,那么他们要做到所有的这些事情,包括把这些伤员送到距离事发地点很远的368公里的一些医院分散就医,而且需要将那些死者分别送往不同的殡仪馆去进行火化处理,这个在我看来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董倩:有没有这样的可能性,就是他们把自己家里的所有亲属,七大姑八大姨的资源全部都利用上了,因为无非就是8名死者的遗体,还有5名伤员,他们4个人我推测是不是也有这样的能力可以利用上,自己解决?
王锡锌:这个事故的背后的确可能会像你想象的那样,有那么多的故事,但这里面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第一,就我了解的来说,如果说将伤员送到医院就医的话,那么需要交大量的这些就医的押金,需要要注明单位,特别是将死者送到殡仪馆去进行火化,那么是需要有死亡证明的,而且是需要有单位来证明的。这不是简单的动员人力的问题,因为它还涉及到很多的这种法律上的手续。第二,我们都知道刚才短片里面记者在现场采访的时候也说到,现场的这种工人轻伤的也好,重伤的也好,包括那些根本没有受伤的工人,据现场的群众说,他们都拿到2万块钱,这2万块钱是干什么的?谁出了这个钱?还有现场群众也说,死者据说赔了80多万,那这些包工头他们的钱从哪里来的?他们自己能否有这么多的财力去摆平这些事情,所以这些都是我们能够提出的合理的怀疑,这我觉得也是调查组必须要去给出的答案。
董倩:王教授,我还有一个问题,就这些包工头如果他们隐瞒这件事情的话,是对他们好还是对他们不好?因为这件事明显不是他们干的,如果他们如实上报的话,按照常识去推理,不是对他们更有利吗?
王锡锌:这也是一个巨大的困惑。的确,我们企业的工人,我们相信他们是爱企业的,但是可能很多时候真的也很难想象这种中铁隧道的标段的基层、一线的工人,他们为什么要冒这种巨大的责任和风险,这种法律风险去瞒报呢?而且这种瞒报一方面就是资源上,他们自己无法去承担,而且他们要瞒报的确有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如果要去分析这种法律风险,如果说它在事故的现场直接就将这种情形逐级上报,报给公司的话,对他来说是非常简单的事,而且这是可以大大减化法律的风险,如果说他要瞒报,接下来他要做一系列的事情来摆平后续的这些问题,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前面我们分析过,这实际上是一个二次事故,二次事故可能会导致一些工友的这种本来应该可以挽救的生命得到挽救,但是却因为他们的瞒报和后续消极的行为就可能丧失他们的生命,他又不可能带来更大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动机上也是一个巨大的问号。
董倩:好的,谢谢王教授,我们稍候继续跟您连线。
结论似乎已经下下来了,但是结论之后的一系列的问号还有待去解决,我们继续关注。
解说:《隧贯吕梁山——中铁隧道集团南吕梁山隧道施工纪实》,今天这篇报道仍然挂在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的官网上,文中提及,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是国家规划的大能力运煤通道建设项目,也是“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工程。而南吕梁山隧道则是全线的重难点控制工程。同时,该报道还提及中铁隧道集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6标项目部,先后克服了工期压力大、地质条件复杂、围岩变化频繁等诸多困难。通过精细化的现场控制,使得南吕梁山隧道施工得以快速、安全、优质推进。前进的每一步,中铁隧道集团的建设者们,都迈得坚定而踏实。然而,现实情况真是如此吗?
今天,记者也采访到了一位曾参与南吕梁山隧道建设的农民工。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我是2010年9月份去的,工作到2012年12月20日。
记者:您是中铁隧道公司的员工吗?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我不是,我是民工。
记者:但是您是在这个路段工作,是吧?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我们干的是开挖工,隧道开挖。
记者:隧道公司的正式员工主要做什么工作?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搞调度、安全什么的,管理层一般都是职工。
记者:比如像您说的真正作业工作的这些人大概有多少比例是咱们临时工呢?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一般就是90%。
解说:除却大比例招入农民临时工参与一线建设,南吕梁山隧道工程对临时工的管理似乎也并不算严格。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需要我们去,我们就去了,我们如果想不干就不干,今天想去今天就可以去。
记者:咱们进去之后会进行隧道建设的相关培训吗?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还没上班之前就喊你去试一下(设备),试用一下嘛。
解说:而在了解临时工的合同签订情况时,记者还发现了这样一个疑点。
记者:那您记得当时签的公司名叫什么吗?
南吕梁山隧道某路段开挖班原副班长:我只晓得前面有一个圣祥,别的不晓得了。
解说:如果所言准确,与他们签订临时用工合同的本应是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那么这家有圣祥字样的公司是否是其下属公司,如果不是,它又是否有资质承接南吕梁山隧道的部分工程呢?一切疑问恐怕都有待于真相进一步揭开。
董倩:接下来,我们继续请教王教授,王教授在赔偿的过程中,企业方据说已经赔给逝者或者伤者几十万,有的说80多万,这样的一种赔偿,那如果说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我收到这样的钱,我是感到相对比较满意,也许我就不会,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这样的一种可能性,您怎么看?
王锡锌:在这样的这种安全生产的事故中,其实它分为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首先,当然您刚才讲到“民不举,官不究”可能是在民事赔偿层面,在民事赔偿层面是后续需要考虑的层面,对于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事故发生之后的瞒报,我想它存在的除了民事的赔偿责任之外,最主要的是我们行政管理上的责任,甚至有的时候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行政管理上的责任来说,一个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了真正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会有瞒报?这种瞒报的背后还有多少利益的勾连?这种瞒报的背后还有多少违法的情形?所有的人都需要一个真相,特别是那些离去的人和我们关注这个事件的人,所以并不是简单的“民不举,官不究”可以解决的。
董倩:好,非常感谢王教授给我们的解析。
为什么像这种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总是让瞒报成为一些人本能的选择?那经过了这件事情之后,怎么样让瞒报造成的二次伤害不再伤害更多的人,怎么去追究二次伤害?这是这次事件给我们留下的最大的反思。
好,今天的节目就是这样,感谢您的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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