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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海滩上的臭油

 

  为何瞒报?

  跟郭美美事件差不多,也是因为一条微博,潘多拉的魔盒由此打开。

  “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6月21日,这则微博引起众多网友关注,但随即被删除。该条微博被认为是疑似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内部人士所发。

  这个信息引发了公众关注与媒体的持续追问。6月30日,《南方周末》最先证实了这起溢油事故,该报道称,6月22日,有关部门在蓬莱19-3油田北部偏东方向发现一条长3公里、宽20米-30米的溢油带;6月23日,经吸油等多种措施处理,已无明显溢油。

  迟一个月才被披露的渤海漏油事故,让该事件由此晋升为一场公共事件。

  7月5日,在国家海洋局主持的通报会上,公众获知了更多的真相。这也是在渤海溢油事故发生之后,海洋溢油监管部门首次对外做出的信息披露。

  在此前的一个月间,无论是采油作业方的康菲中国、合作方中海油,抑或负责溢油监管职责的国家海洋局,均保持一致的缄默。

  更令公众不满的是,渤海溢油事故,其实早在6月4日便已发生。当日,康菲中国便向国家海洋局作了报告。

  后来披露的信息大概为,6月4日,国家海洋局接到康菲中国的报告,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海面发现不明来源的少量油膜;6月17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海监22号船,在执行渤海例行巡查时,又意外发现蓬莱19-3油田五座钻井平台中的C平台附近出现漂油,遂通知康菲公司。

  其中,蓬莱19-3油田C平台在作业中发生的井涌事故,在平台西北方向形成了长约13公里,最宽达500米的油带,溢油覆盖面积138平方公里。

  在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山东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烟台市海洋与渔业局立即组成调查组,赴蓬莱、长岛海域进行巡视、调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海洋环保处副处长崔洪国称,从海岸线向海12海里才属山东当地管辖的海域。

  而此次的调查结果表明,蓬莱、长岛海域尚未发现溢油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在漏油事故暴发之初,同样对情况一无所知的包括其水产品养殖海域距离事发地最近的烟台市长岛县。长岛县海洋与渔业局养殖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最早听说渤海溢油事故,已推迟到了6月13日的晚间。

  因为据渤海海域的管理权限,12海里以内的海域由地方管辖,12海里以外的海域则由国家海洋局管辖。所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只能负责12海里以内海域的监测,而事故发生的蓬莱19-3油田距山东龙口市约48海里、蓬莱市约43海里、长岛县近40海里,不在其辖区内。

  而在长岛县,《新民周刊》记者多方走访获知,当地的渔民与养殖户获知渤海漏油事故,基本上是到了7月初,大众媒介广为介入之后了,因而人心惴惴。

  不少网友将此事故对比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当时的美国政府第一时间向公众通报了漏油事件,并公布了污染情况。

  尽管中海油和康菲中国都对外宣称,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它们“第一时间”按照相关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此事。但在这个过程中,被忽视的知情权与公众利益,并不在所谓的“第一时间“的通报对象中——而这正是公众的愤怒所在。

  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蒋有智此前也解释,出于“尊重作业方”的考虑,中海油不宜自行披露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有依据”。

  尽管如此,7月19日上午,蒋有智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这起渤海溢油事故,已经算是一个很严重的瞒报事故了,而这样的溢油事故恰恰能够体现出一家企业的道德感,“企业生产就为造福人民,如果你这家企业没有能力处理原油污染事故,也应该尽早向外界公布”。

  更大的不信任,还在后头。

  7月4日,11家环保组织致信康菲中国,“向康菲公司表示抗议,要求康菲公司尽快说明此次事故详情,并就污染环境和瞒报事故的行为向公众道歉”。

  7月6日,康菲中国召开媒体见面会。康菲中国总裁司徒瑞(Georg Storaker)说,蓬莱19-3油田目前没有任何溢油情况,清洁工作已近尾声。

  “从6月4日油田出现溢油事故到7月6日康菲中国才站出来说明,涉嫌向公众瞒报一个月之久,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令人震惊的,作为一家国际知名石油企业,康菲中国的行为,令公众难以接受和理解。”近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负责人马军(微博)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3天之后的7月9日下午,出现了一个拐点,几家媒体的记者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亲眼所见,清污船依然在工作。

  这也表明,对该海域的溢油清理工作一直并未结束。

  次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保司、中国海监总队和北海分局有关监管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个结果。联合检查组再次对渤海两个溢油平台的检查发现,蓬莱19-3油田C平台仍有少量油花溢出。而卫星遥感信息显示,次日该油田B平台、C平台附近再次出现油带,而且经过海底探测发现,B平台附近海域仍有溢油迹象。

  在蒋有智看来,作为一家石油企业,理应有一套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这次事故说明了它们在管理上的纰漏,首先是漏油量没有控制,而且到现在也没有完全得到控制”。

  而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负责人马军表示,康菲中国迄今没有对他们发往康菲美国总部的公开信做出任何回应,“它们连说声‘收到了’,都没有。而更实质的问题是,康菲中国从7月6日所做的陈述,后来都被证明是它们试图淡化溢油事故污染的影响,直到7月13日国家海洋局出面表态让其停止作业,这也证明,它们对油田的控油处理是缓慢的。”

  在马军看来,一个疑问在于,康菲中国在发生溢油事故之后直至7月13日之前,不是全力解决问题,还是继续作业,那么,它们的这种作业是否牵扯了它们的精力,而让其无法全力对油田进行故障排查?并且,这种作业是否会导致溢油局面将更加无法得到控制?

  “这些都是一些疑问点。时至今日,康菲中国都没有真正向公众说明,而它的每一步面对公众都是迫不得已的,基本上算是一种危机公关行为,而不是用一种诚恳的态度去认识这个问题,这也说明了,它们的环境责任感和对公众负责的意识,都是很薄弱的。”马军表示。

  谁来埋单?

  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海上油田,蓬莱19-3油田是由中海油与康菲中国共同开发的。这个位于渤海南部海域的油田,实际作业方为康菲中国,这家美国能源巨头美国康菲石油的全资子公司,拥有该油田49%的股份;而中海油拥有其余51%的股份。

  该油田1999年由菲利普斯石油公司发现,它也是继陆上大庆油田之后,中国发现的第二大整装油田,油田已探明地质储量10亿吨,可采储量高达约6亿吨。

  作为油田的作业者,康菲中国也负责其日常作业管理。在渤海海域,康菲中国拥有ABCDEFM共7个生产平台,还有1个浮式储油船。

  据中海油在港交所披露的信息,蓬莱19-3二期工程C平台2007年11月投产,B平台2008年9月“成功提前投产”。康菲中国的官网显示,蓬莱19-3建成之后产量不断攀升,2010年日均原油净产量为5.6万桶,预计在2011年达到产量高峰,日产原油预计达6万桶。

  实际的石油产量高于这个预估值。《中国日报》今年5月间曾援引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总裁Georg Storaker的话报道称,今年年内位于中国渤海湾的蓬莱19-3油田的石油产量可能达到峰值,日产原油逾15万桶;如果谨慎管理,该项目的峰值产量局面可持续逾30年。

  此次渤海漏油事故的关键指标“漏油量”终于在事发50天后被公布。7月14日,康菲中国对外发布新闻稿称,渤海漏油事件的漏油量可能达到1500桶(240立方米)。

  康菲中国在新闻稿中也表示,康菲中国正在与独立的第三方专家一起核实溢油总量。

  但是,公众关心的一些疑问涵盖:康菲中国对于渤海漏油事故究竟是如何定级的?是否遵行了这家公司在全球的标准?康菲方面近日所称的将与独立第三方开展核实溢油总量的工作,目前进展如何?跟之前公布的漏油量1500桶有出入吗?国家海洋局方面称的只追责康菲中国,这家公司是如何解读的?

  上述问题,本刊记者均发给了康菲中国。但截至截稿前,未有相关回复。

  而最受关注的是:此次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谁来埋单?

  “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作业者承担所有责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此次康菲中国被认定为责任者,因此海洋部门只追究该公司的责任,“中海油的责任要根据其与康菲签订的合同来界定。而至于中海油的责任,则要看该公司与康菲中国的合同约定。”

  外界很难获知这些合同约定。因为无论是中海油,抑或康菲中国,均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没有向外界透露其合同中关于责任认定的详细规定。

  7月19日,中海油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蒋有智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康菲中国上述公布的渤海漏油事件可能达到1500桶的漏油量,“这应该算是一起非常严重的漏油事故了”,“这样的漏油事故对于海洋生态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比如,漏油事故对长岛以及周边海域的影响将会持续两三年,而这种影响,在未来两三年,我们将会看得更加清楚。”

  他也认为,据此一定要追究作业方与合作方的相关法律责任,“这次溢油事故中,两家企业都要重罚,重罚应该是合作方与作业方‘三七开’:由作业方康菲中国承担主要责任,处罚上承担七成;而合作方中海油也应该担责,承担三成——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行业标准。”

  而更重要的是,当下对发生渤海事故的油田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是怎样的?外界并不知晓。

  “康菲中国对事故油田采取的控制措施必须对公众公开,这种公开是不容置疑的,以往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肇事者英国石油公司(BP)也是这么公开它们的控制方案的,而我们到现在,这种交流和获知信息的渠道还是单向的,有很多猜想空间。”蒋有智表示。

  在他看来,康菲作为一家外资公司,有中外法律环境两个选择,在中国海洋相关法律不那么健全的情况下,它们可以不完全执行中国法律,也可以遵循国际海洋方面的法案,来为此次事故担责。

  中海油曾经在2011年初雄心勃勃地宣布,2010年中国海洋油气产量为5180万吨,等于建成了一个“海上大庆油田”,至2020年,中海油将再建成一个“海上大庆油田”。

  “海上石油钻探,有如此巨大的出油量,渤海溢油事故不会是第一例,也不是最后一例,这个事故将怎么处理?绝对是以后同类事件的一个范本。”蒋有智提醒。

  而且,有关溢油事故的核心信息,至今未被披露:“海上大庆”最终究竟泄漏了多少原油?溢油事故的真正起因是什么?最开始的一个月,溢油事故的严重危害程度是否被低估?中海油与康菲中国目前对溢油事故采取的措施进行到了哪一步?是否能治本?有没有排查出其他安全隐患?溢油对于海洋生态方面造成了多深的影响?

  污染“840平方公里”,意味着什么?

  蓬莱19-3油田的两次溢油事故对于这块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田周边海域造成的污染,事实证明,其形势没有最初康菲中国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说得那么轻描淡写。

  7月5日,中国国家海洋局的通报称,6月13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一度达158平方公里,840平方公里海水在短时间内由一级水质降为劣四类水质。

  在此前两天的7月3日,中海油内部人士宣称,该事故仅污染了200平方米左右的海域。

  这也说明,蓬莱19-3溢油事故的严重程度,超出了康菲中国与中海油在事故暴发之始的聊聊数语。

  溢油危害众多,首先表现在对于海洋水质的影响上。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对蓬莱19-3油田溢油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结果表明,截至7月11日,蓬莱19-3溢油事故除造成840平方公里的劣四类严重污染海水面积外,还导致了周边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受影响的主要为蓬莱19-3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污染范围外缘线东距长岛38公里,西距京唐港61公里。”

  而按照中国的《海水水质标准》,一类水质为最优,四类为最差。而在长岛当地,不少渔民与养殖户,早已对劣四类海水面积达“840平方公里”这个数字耳熟能详了。

  “所谓劣四类水质就是指四类或者低于四类的水质,而四类海水就基本上属于排污口的水质了。”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提醒,上述840平方公里的被污染的海水面积水质是直接由原来一类水质下降为劣四类水质的,其污染之迅猛,可见端倪,“比如说,海参对于水质就很敏感,它一般需要一类水质;而扇贝如果要比较好的生存,则需要二类和二类以上的水质。”

  王亚民此前曾在农业部渔业局环保处工作过多年,参与过多次海洋石油开发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并曾起草与参与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制订工作。

  部分知名海洋专家向记者表示,在二类和低于二类水的水质之下,不适合海洋生物的生存,也会使其生长受到影响。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研究员崔文林近日称,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该中心已经组织了四个航次的生态损害评估监测,监测面积从第一次的油田周边1700平方公里到第二次的4600平方公里,正在进行中的第四次已经增加至6200平方公里,监测站点也已从第一次的22个增加到40个以上;加上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订购的卫星监测,以及组织的中国海监一、二、三支队,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四个中心站进行的陆岸巡视工作,尚未发现油污漂至沿岸省市近岸海域。

  但一些海洋专家甚为担忧的是,在风力、潮汐作用下,溢油带来的海水污染面积扩散也随即而至,受污染面积可能还将进一步扩大。

  这与崔文林的观点不谋而合。崔也指出,溢油影响范围绝不止于已公布的840平方公里。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长郭明克就介绍,蓬莱19-3油田位于渤海中部,渤海又是一个半封闭内海,水交换能力差,一旦发生污染,结果比开阔海域更加严重。崔文林亦表示,溢油的可见影响现在比较小,至于长期影响很复杂。

  在渤海溢油事故被外界获知后,官方与康菲中国也多次表示,“油污已经清理干净”。

  一个疑问是:即便是海面被清理干净了,油污的影响就不存在了么?

  “海面上油污已经清理干净了,并不表示油污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就不存在了。”近日,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最担心的是,这种原油泄漏事故对于天然的渔业资源和水产养殖的影响,除了油膜覆盖会直接对海洋浮游生物造成损害之外,原油中还会释放有害化学物质,“原油泄漏事故对于一些大鱼的影响可能小一点,但是对鱼卵、幼鱼幼虾的影响就比较大,因为它们对油污等环境灾害的抵抗能力比较弱,而它们对于未来的渔业资源都是起很重要作用的。这个影响今年可能看不出来,但明年很有可能出现渔业产量下降的情况。”

  “原油泄漏和赤潮有必然的联系,原油是导致赤潮暴发的很重要的诱因。”王亚民说。赤潮的暴发,这对于原本就富营养化严重的渤海而言,是祸不单行。

  在王亚民看来,本次溢油影响的海域,有很大的可能是辐射到渤海的生态敏感区。这里是渤海水团和黄海水团的交汇处,长岛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庙岛群岛海豹省级自然保护区均位于此地,溢油对于海豹和海鸟都有很大影响,“原油会破坏钻到水里吃鱼的海鸟羽毛上的防水层,那样海鸟入水后就无法飞起来了,这也会导致它的死亡。墨西哥湾的漏油就是如此,导致许多海鸟的死亡。”此外,就是对渔民养殖的海参、扇贝之类的水产品,而这种影响,也尚需时日观察。

  此外,据了解,1989年,埃克森石油公司的油船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湾发生了溢油事故,3.8万吨原油倾泻入海。美国针对此事件的环境影响监测,一直持续到现在。

  对于海洋这个复杂的生态系统而言,原油泄漏事故对于海洋生物链带来的种种危害,都是息息相关的。这需要做长期的海洋生态监测,而长期的生态监测需要高额经费打底。

  王亚民表示,仅仅船舶的使用费用就非常高昂,一艘科研调查船出海一天,光用船的费用一般至少就要十几到二十万元,此类监测如果想要持续下去,这些费用,又将由谁来支付?

  可以预期的是,如未来,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向渤海溢油侵权方提起生态损海赔偿,在诉讼上将困难重重。

  7月5日,面对数十家媒体,国家海洋局的官员终于以罕见的强硬态度表示,未来将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中国)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并表示,这类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视实际情形可以很高,理论上“不封顶”。

  但回顾有关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漫漫道路,其中曲折不断。此次渤海溢油事故的前景,未必如其所言的乐观。

  纠结的第一次海洋生态索赔

  按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当国家海洋局宣布可能起诉康菲中国之际,不少人都联想到发生于9年之前的“塔斯曼海”号案。其中的价值,今天看来,更为清晰。

  2002年渤海湾发生的“塔斯曼海轮溢油案”,是首例由我国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向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要求的案件,亦为迄今国内就油污事故给海洋生态造成损失做出的首次判决。

  2002年11月23日,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与大连旅顺顺达船务公司所属的“顺凯1号”货轮,在渤海湾的曹妃甸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塔斯曼海”轮所载的205.924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在风、流等气象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溢油扩散面积从18平方公里至205平方公里波动变化。

  中方索赔金额最终确定为 1.7亿元。经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塔斯曼海”轮船主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因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塔斯曼海“轮船东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共计千万余元,其中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万元,共计995.81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 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 1490名渔民及养殖户1700余万元,此次索赔案的最终赔偿金额确定为 4209万余元。

  天津海事法院的观点是,渤海是半封闭的内海,海水交换持续时间长,自净能力较弱,此次溢油事故海域为中国必须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海域,205.924吨轻质原油入海,客观上造成了渤海湾的环境容量损失;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这种损害不仅会导致当时的渔业资源突然下降,而且污染物对以后的渔业资源的损害也是不可逆转的,其后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几年后渔业资源量的补充和物种的恢复。

  但被告其后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从一审到二审终审,前后时间跨度为近7年,直至2009年该案才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1513.42万元人民币。

  由于该案包含10个案件,其中由天津海洋局最终就海洋生态损害获赔的金额,并未为外界所知。

  7月18日,曾参与“塔斯曼海轮溢油案”海洋生态评估工作的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郎印海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通过司法实践确定了对于海洋生态评估的不同划分标准,“对于油污染事故的海洋生态评估,以往不同部门有不同的划分标准。而从这个案子开始,我们等于是给油污染事故设立了一个准绳,就是说要按照这个准绳去给海洋生态损害取证,法院才会采信。”

  2003年,受油污染所困扰的当地政府委托郎印海介入该项评估工作,而当时已经是该案发生约一年以后了,“我们得到的经验是,对于油污染事故,介入越早越好,那样就能保存更多的证据和‘第一现场’”。

  他们的科研船在油污染发生的周围几百公里渤海海域,对被油污污染的水体、生物都进行了取样分析,在郎印海看来,“采样就是一个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过程”,当时他感到困难的还包括这些采样标准及如何跟国际接轨等等诸多问题,因“塔斯曼海”轮船主为外资方。而他所参加的那些评估项目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承担。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索赔首先要评估生态损害。在2007年,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根据该技术导则的规定,对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海洋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利益,对肇事者提出赔偿要求。

  该技术导则也规定了海洋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要求。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是,海洋遭遇溢油污染之后,怎样评估其生态损害?

  根据该技术导则,海洋溢油的损害对象大致分为六类,即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潮滩环境、海洋生物、典型生态系与海洋生态系统。溢油海洋生态总损失费用为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和调查评估费四个部分的总和。由此确定最终索赔额度。

  在郎印海的印象中,上述技术导则,是一个“海洋部门的行业标准”。

  有“海洋生态污染损害第一案”进行得如此纠结的前车之鉴,可以预期的是,如未来,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向渤海溢油侵权方提起生态损海赔偿,在诉讼上将困难重重。

  2亿元赔偿费?一种设想而已

  康菲中国是否会因溢油污染被提起巨额索赔,关键在于国家海洋局对此次溢油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对于具体污染情况,国家海洋局措辞谨慎,称本次溢油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

  在上述“塔斯曼海轮溢油案”中,中方最初的索赔金额与最终判决的索赔金额相比,只落实了一小部分。郎印海解释,两相比较,其实该案只落实了“海洋生态”损失这一项,其他方面海水质量、潮滩环境等则无法落实,后者表现为一种理想主义模式。

  这与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的看法不谋而合。王亚民解释,上述分类中涉及的海洋生态评估即对渔业资源的评估,只是海洋局与渔业局对同一个事物表述方法的不同而已,而实际上能落实的也只有渔业资源这一块的索赔。

  按照以往的管理模式,在我国,海洋部门负责浮游生物、水质之类的监测,而农业部渔业局是负责渔业、水上生物的监测。这就是说,海洋渔业的损害赔偿,也一般是由农业部渔业局这个渔业的主管部门来负责。

  不仅如此,王亚民也表示,鉴于漏油事故对渔业资源的影响在取证和调查的具体操作层面是极为困难的,其间需要评估历年来渔业产量下降的程度和鱼类种群组成等方面,而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中,“国际上只有对包括水生动植物在内的渔业损失价值的评估,在国际判例中,也只支持这一块。因为它们有经济价值,容易计算,而对被污染的海水、景观,你怎么去评估损害?”

  一个通俗的说法是,被污染的海水,将获赔多少钱一吨?

  这就表明,除了渔业损失价值较为容易评估之外,其余部分尚无统一标准,对那些部分损失的评估,就显得更为艰难。

  7月5日,国家海洋局也表示,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将对康菲中国开出不高于20万元的罚单,还将“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介绍,中国海监执法部门已对康菲中国此次溢油事件立案调查。

  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而据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国家海洋局的官员的说法,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不承担漏油责任。板子打在了负责作业的康菲中国身上。而溢油油田周围的地方政府也在审慎评估此事故的进展。

  “海洋生态评估工作的确是需要一段时间。按照目前的关注形势,海洋局肯定会告诉公众一个结果。”郎印海对此颇有信心。

  “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具体的赔偿金额,最后往往是一次性罚款,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曾参与起草全国性《生态补偿条例》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常纪文并不乐观。

  2010年,山东方面曾出台《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其中规定,凡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害赔偿,凡合法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失补偿。

  该评估方法规定,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但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方面称,该规定只适用于山东省管辖的海域范围内,而发生溢油事故的蓬莱19-3油田所在海域已归国家海洋局主管范围,他们对具体赔偿金额并不清楚。

  一个对比是,去年英国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湾发生的原油泄漏事故,该公司最高将面临210亿美元的罚款,而200亿美元就相当于BP的年均盈利金额。

  “公了的”与“私了的”

  即便索赔进入诉讼阶段,维权路上也是障碍重重。

  2007年初,马来西亚籍“山姆”轮在烟台崆峒岛海域搁浅,船底被礁石划破,造成漏油事故。油污一直从芝罘区蔓延至牟平区沿海一带。

  直到2年后,41家养殖户、单位和政府部门才拿到总计5483万元的赔偿。

  山东青岛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红岩代理了烟台牟平区沿海这5户当事人,其中包括两家大型海产品养殖企业、两个村委会、一个自然人,养殖品种为围塘养殖海参及扇贝苗、海参苗等,仅这5名当事人起诉主张损失金额高达6000万元。

  在该索赔案中,截至2007年10月,烟台海事法庭共受理了41个当事人前来索赔,诉讼请求总金额达5亿元人民币;后经司法鉴定,其实际损失总金额约2亿元人民币。但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公约的规定:损失人实际得到的赔偿总额以基金和利息为限,最终赔偿折合人民币为上述5483万元。

  至此,这些受油污染所波及的当事人为之奔波两年的损失赔偿,终于画下句点。

  但一些海洋环保专家告诉本刊记者,在以往的油污染事故发生时,鉴于诉讼的高成本与费时度,溢油责任主体与当地政府“私了”的情况,并不鲜见。

  在2010年 “7·16”大连原油爆炸泄漏事故的后续处理,最终出现了“以投资抵赔偿”的结局,即由事故责任方中石化在大连长兴岛启动2000万吨/年炼油、100万吨/年乙烯项目作为对事故发生地的某种利益“补偿”,而事故对海洋生态和周围渔民造成的损害赔偿,迄今遥遥无期。

  回归此次溢油事故。通常而言,原油刚泄漏时,会慢慢飘散开来,有的成分会挥发,有的成分会沉没海底。尤其是此次蓬莱19-3油田B平台表现为海底溢油,王亚民指出,这种对海洋的“立体式的污染”,危害更大,“也很难取证”。

  “未来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法律不支持诉讼,第二种是海洋局打着渔业资源的旗号,先拿走原本划归农业部渔业局有关渔业资源的索赔,而海洋局与渔业局之间还将需要进行一些协调工作。”

  即便如果按照第二种设想,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能够操作下去,那么,溢油油田周围海域的渔民可以获得什么?这笔索赔款项,将如何监督?那将又是一个重要议题。

  在这种操作模式之下,渔民的位置又在哪里?

  “国际上有渔业权,一直有各种说法和争议,简单来说就是,发达国家不支持,发展中国家支持。而由于中国目前对渔业权一直就没有明确,在《物权法》中也没有体现,所以这一块并没有法律皈依。”王亚民倾向于,渔民是弱者,他们对于海洋这种自然资源有一种天然的权利,值得保护,“这就跟人权一样”,“但是现在很多部门就把渔民的渔业权给剥夺掉了。当然,法律上没有规定说哪个海域归渔民所有,渔民的权利也就没有人管,比如说,渔民一直在这个海域打鱼,然后这个海域突然就被用来作为油田开采了,就出现渔民与原油开发公司矛盾不断的情况。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最终受到侵害的就是渔民的权益,而渔民却往往是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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