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选志的质疑
对于河津市政府在没有事故调查报告的前提下以这样的三条理由关闭小湾沟煤矿,并将其整合给资源面积远远小于自己的大湾煤矿,姚选志坚决无法接受。
在他看来,小湾沟煤矿事故发生至今,一直没有最终的调查结论,小湾沟煤矿没有经过法定的停产整顿程序直接关闭,有失公道。与此同时,小湾沟煤矿之所以在2005年底前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因为河津市政府对小湾沟煤矿的直接关停所引起。因为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8月15日曾发出“关于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最后时限”的公告,小湾沟煤矿的被迫关闭使其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的公告时限内丧失了延期办理各种证照的机会。
姚选志还认为,河津市以产业政策不符合、淘汰9万吨以下煤矿等理由关停小湾沟煤矿更是有失公允,因为河津市在2005年资源整合后单独保留的煤矿有32座,原产能力为9万吨以下的占80%,而河津市河政发眼2005演46号文件中要求关闭的19座煤矿中,真正关闭的也只有小湾沟煤矿一座。
凡此种种,姚选志认为,河津市政府无论以资源整合还是发生事故,均不应对小湾沟煤矿直接关闭。
不仅如此,大湾煤矿以蛇吞象的方式整合小湾沟煤矿更是令人费解。因为,小湾沟煤矿井田面积为1.16平方公里,储量是882万吨,而大湾煤矿井田面积是0.3225平方公里,储量是144万吨,且已生产了15年,在这场以大并小、以优并劣为宗旨的煤炭资源整合中,大湾煤矿不但没有被关闭,反而成功兼并了小湾沟煤矿,这对于姚选志来说是不可思议的。
一场虽胜犹败的行政官司
面对这座自己苦心经营了十几年的河津市样板沟煤矿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匆匆易手,这让姚选志愤懑慢胸,而兼并小湾沟煤矿的则是一个比自己小数倍的枯竭矿井,更让他怒不可遏。
2007年9月,出狱一个月的姚选志将运城市和河津市两级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并最终胜诉。
至此,河津市政府关闭小湾沟煤矿的行政行为已被彻底否决,小湾沟煤矿的归属权已经得到重新确定,运城市“整合办”在未经过该矿原产权人和投资人认可的情况下,将其进行资产评估、在未与原产权人和投资人形成协商结果的情况下对煤矿进行拍卖等行为,似乎也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但是这样的逻辑在此处却遇到了阻击。
2008年6月28日,整合掉小湾沟煤矿资源的大湾煤矿又与霍州煤电签订重组控股协议,将小湾沟煤矿资源交由霍州煤电托管。尽管据了解这个协议又在2009年晚些时候被废止,但是,它所显现的一个现实是,山西省、运城市两级法院判定关闭小湾沟煤矿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影响到小湾沟煤矿产权转换的既定走向,对于姚选志来说,官司胜诉只是讨回了一个"说法",也仅此而已。
对一个关闭矿井的再次关闭
而后来的事实也的确证明了这一点。
2009年8月27日,河津市政府发出公告,再次以事故矿井应予关闭等理由对小湾沟煤矿实施二次关闭。
对于这份公告,姚选志认为将几条已经被两级法院否决掉的理由再次搬出来关闭小湾沟煤矿,无非是想置小湾沟煤矿于死地,而这样做的真正目的似乎另有因缘。
据了解,小湾沟煤矿产主焦煤,发热量8000大卡以上,井田面积大,在河津市是唯独一家实井煤田,如果公开拍卖价值起码在亿元之上。也正因为如此,大湾煤矿以4550万元取得小湾沟煤矿资源,被指价格偏低。
但是在采访中,运城市国土局一位负责人则告诉记者,对于小湾沟煤矿,运城市曾先后拍卖过两次,政府希望该矿附近一些有资质的煤矿能够接手,但是这些煤矿出于种种考虑均未出手。
无奈之下,运城市将购买保证金降至1000万元,最终由大湾煤矿先后缴纳2000万元的情况下接手了这块资源,并与运城市政府签订了购买协议,但是大湾煤矿也一直没有办下这块资源的采矿证,资源并未真正获得。
在此我们不去探讨这个过程的背后是否存在着什么不为人知的隐秘故事,由于姚选志诉运城市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仍正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此次出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还没有最终的法律定论。
时至今日,对于小湾沟煤矿的关闭是否合法、产权归属等问题仍在争议之中,一个需要我们关注的事情是,依托于一个法律判定的无效行政决定而衍生的小湾沟煤矿被关闭、拍卖等行为,为何至今没有终结反而愈走愈远?在这场法律和行政权力的僵持中,谁又将最终胜出?在山西省的煤炭资源整合中,小湾沟煤矿的问题无疑是一个个例,但是这个个例却折射出了如此之多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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