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导致矿井火灾发生的3个要素为:热源、可燃物和空气。(√)
202.矿内火灾防治包括防火和灭火两部分。(√)
203.煤炭只有处于破碎状态、通风供氧、易于蓄热的环境中才能产生自燃现象。(√)
204.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和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205.井下可以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206.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207.对采区的开采线、停采线和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208.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认定火区火已熄灭,必须满足4项指标,且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半个月以上。(×)
20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前进式或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210.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11.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 0C,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即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
212.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213.启封火区时,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214.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通风科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15.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2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216.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20 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217.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218。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行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人矿井的安全措施。(√)
21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220.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且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
22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不必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222.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不需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但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223.采用氮气防灭火时,注人的氮气浓度应小于97 %。(×)
224.采用氮气防灭火时,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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