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合我国关于危险源辨识方面的法规、标准及风险控制方法,对工业安全方面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知识进行介绍,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初步开展危险辨识和控制的方法。
关键词:危险 有害因素 辨识 控制
1 危险源分类:
定义: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传统概念的认识:危险源就是引起事故的一些不安全因素。传统的危险源一般是指纯粹的物,而这里指的危险源不仅有物、能量的载体,还包括“灾变信息”。危险源是认识对象中产生和强化负效应的核心,不仅有危险物质和能量,还有一些灾变信息也包含其中。
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危险源很多,存在的形式也较复杂,这在辨识上给我们增加了难度。如果把各种构成危险源的因素,按照其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划分成类别,无疑会给我们的危险源辨识工作带来方便。
安全科学理论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1.1 第一类危险源:
定义: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是伤亡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于是,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
通俗理解:危险源是指能量载体,或者是危险物质,这是事故发生的物质性前提,它影响事故发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是事故发生的物质根源。
为了防止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必须采取措施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危险源。
1.2 第二类危险源:
定义:正常情况下,生产过程中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受到约束或限制,不会发生意外释放,即不会发生事故。但是,一旦这些约束或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受到破坏或失效(故障),则将发生事故。
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
通俗理解:危险源包括物的故障、物理性的环境因素、个体人的失误,这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出发条件、必要条件,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2.1 物的故障
物的故障是指机械设备、装置、元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的功能的现象。从安全功能的角度,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是物的故障。物的故障可能是固有的,由于设计、制造缺陷造成的;也可能由于维修、使用不当,或磨损、腐蚀、老化等原因造成的。
1.2.2 人的失误
人的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被要求的标准,即没有完成规定功能的现象。人的不安全行为也属于人的失误。人的失误会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系统故障,使屏蔽破坏或失效,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1.2.3 环境因素
人和物存在的环境,即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照明或通风换气等方面的问题,会促使人的失误或物的故障发生。
1.3 两类危险源的辩证关系
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类危险源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因此,危险源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在此基础上再辨识第二类危险源。
1.4 第三类危险源
根据最新的危险源分类方面的发展和认知,将不符合安全的组织因素,包括组织程序、组织文化、规则、制度等称为第三类危险源。
举例说明:这就好比行驶中的汽车,高速行驶的汽车本身就是危险源,里面的汽油等是第一类危险源;司机的违章,汽车的部件失灵,天气不好,能见度比较差,这属于第二类危险源;而安全安文化理念方面缺失,或者是有关的交通规则或者是安全培训缺失、交通安全管理松懈、或者是司机的单位对汽车的维护管理或者是司机的挑选、考核、配备方面的问题,这些就称为第三类危险源。
1.5 其他分类方法
广义的角度对危险源的分类,例如:
——机械类、电气类、辐射类、物质类、火灾与爆炸类;
——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和生理性、行为性、其他。
例如:
——在平地上滑倒(跌倒);
——人员从高处坠落;
——工具、材料等从高处坠落;
——头上空间不足;
——与工具、材料等的手提/搬运有关的危险源;
——与装配、试车、操作、维护、改型、修理和拆卸有关的装置、机械的危险源;
——车辆危险源,包括场地运输和公路运输;
——火灾和爆炸;
——对员工的暴力行为;
——可吸入的物质;
——可伤害眼睛的物质或试剂;
——可通过皮肤接触和吸收而造成伤害的物质;
——可通过摄入(如通过口腔进入体内)造成伤害的物质;
——有害能量(如电、辐射、噪声、振动);
——由于经常性的重复动作而造成的与工作有关的上肢损伤;
——不适当的热环境,如过热;
——照明度;
——易滑、不平坦的场地或地面;
——不适当的楼梯护栏或手栏;
——合同方人员的活动。
2 我国当前对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方面的法规、规范的相关要求
2.1 《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本法只是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提出了行政方面要求。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针对危险化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开展安全评价的要求。
2.3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第二部分: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第三部分: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相关要求
该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该标准代替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主要变化为,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和储存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的临界量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关于危险源的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且危险物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一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此处的危险物可以是能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一种或若干物质的混合物或结合体;临界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一种或一类危险物质的使用或储存数量。
该标准是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具体辨识要求说明书,是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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