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对批准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变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10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10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外省烟花爆竹的合格品通过正当渠道进入北京市销售。(√)
104、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05、销售者允许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106、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销售者查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107、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08、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找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要求赔偿。(×)
109、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找生产者要求赔偿。(×)
110、在烟花爆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12、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123、经营者发现烟花爆竹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1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6、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等。(√)
11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118、《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119、《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家庭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120、《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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