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烟花爆竹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应发扬舍己救人的精神,并全力灭火。(×)
52、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灭火人员发现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立即向现场指挥报告,现场指挥应立即作出准确判断,确有发生再次爆炸征兆或危险时,应立即下达撤退命令。(√)
53、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灭火人员看到或听到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至安全地带。(√)
54、烟花爆竹事故现场人员发现燃烧、爆炸的前期征兆或火势很小时,可以利用就近的消防设施或其它措施迅速灭火或隔离,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5、烟花爆竹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56、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并组织撤离、警戒、隔离,防止事故扩大。(√)
57、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必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58、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一般都位于人口相对较多的密集地带,一旦发生事故对周围人群和建筑物的伤害、破坏较大,社会影响大,且烟花爆竹存放的零售商店安全条件相对简陋,因此更应该重视安全管理。(√)
59、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同一场所内可以经营其他产品。(×)
60、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岗位责任制应当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6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6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提醒购买者,不要在身上装、掖烟花爆竹。(√)
63、各类烟花爆竹应按产品燃放说明进行燃放,废弃的含烟火药的产品、部件应扔进垃圾箱。(×)
64、非内筒型组合烟花威力比内筒型组合烟花威力大。(×)
65、燃放爆竹类产品时,应用烟或香点燃爆竹类产品的点火端的引火线(注:产品两端分为挂起端和点火端)。(√)
66、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DB11/358—2011)仅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67、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安全生产法。(√)
6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69、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保证。(×)
70、从业人员应自己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告知的义务。(×)
7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2、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73、烟花爆竹储存时,不得同时储存其它危险品。(√)
74、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设置2名以上的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75、北京市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包括长期零售单位和临时零售单位。(√)
7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但必须绝对按领导的要求工作,不得拒绝。(×)
7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78、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80、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现有人偷窃时,可以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81、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储存棚内,应有值班人员的床位。(×)
8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7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烟花爆竹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84、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的,应当经安监部门许可。(×)
85、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区、县级人民政府无权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86、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87、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不能进行烟花爆竹燃放的教育工作。(×)
88、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89、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91、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9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93、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生产烟花爆竹,但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94、北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北京市安监局制定。(×)
95、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可以继续存放一段时间。(×)
96、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7、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逃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98、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9、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专职安全人员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100、北京市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应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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