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知识问答

  2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3.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24.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需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25.职业病病人通过何种途径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职业病确诊:在当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诊断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业病一旦确诊,用人单位或职业病患者或其亲属或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应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3.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残共分10个等级,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职业病患者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4.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参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6.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27.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的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8.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受培训、教育权,即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9.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劳动者在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的同时,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如果劳动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0.可以在一般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单位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而进行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效力。北京市顺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顺义区目前唯一通过北京市卫生局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1.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检查应找哪些部门?

  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样也应当由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因此,用人单位需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检查时,一定要找已取得资质认证和经批准的医疗卫生部门进行。

   32.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有哪些职责?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6.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当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8.教育劳动者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3.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最高五十万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4页 您在第4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4158个字符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瑞明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