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我国煤矿历史上曾多次发生重特大煤尘爆炸事故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目前,煤尘爆炸仍然是我国煤矿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必须保持高度警觉。按照“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对待,把历史上的事故当作今天的事故对待”的要求,为深刻吸取江苏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决防范和遏制煤尘爆炸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尘防治工作
煤尘爆炸威力大、波及范围广,极易造成群死群伤。1942年4月26日,本溪湖煤矿柳塘沟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549人死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25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煤矿事故中,就有13起是煤尘爆炸事故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共造成2274人死亡,平均每起死亡175人。如:1960年5月9日,山西省大同老白洞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造成684人死亡;200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违规放炮处理275皮带道主煤仓堵塞,导致煤仓给煤机垮落、煤仓内的煤炭突然倾出,带出大量煤尘并造成巷道内积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放炮火焰引起煤尘爆炸,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2013年12月13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矿违规实施架间放炮,引发瓦斯爆炸,冲击波扬起运输顺槽、运输平巷的煤尘参与爆炸,导致事故扩大,造成22人死亡。这些事故损失惨重,教训十分深刻。随着煤矿开采技术的发展,采掘装备日趋大型化,工作面单产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煤尘危害日益严重、防治难度加大。要充分认识煤尘的危害性及煤尘爆炸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始终把煤尘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
二、落实企业煤尘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健全煤尘防治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把煤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重点环节,确保《煤矿安全规程》等关于煤尘防治的规定执行到位。
(一)要严格落实综合防尘降尘措施。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配齐用好喷雾降尘和捕尘器除尘等设施装备,严格落实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采掘设备内外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防尘降尘措施。
(二)要突出重点环节煤尘防治工作。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综掘机必须安设除尘器,并确保作业时正常运转。
(三)要坚持做好积尘冲洗清扫工作。及时组织清除巷道、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等地点中的浮煤,及时冲洗清除沉积煤尘,确保符合防尘降尘标准。
(四)要完善隔爆设施。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确保安装质量。坚持每周至少检查1次,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要严格爆破管理。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装药爆破的规定,必须使用水泡泥,外部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用爆破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并严格控制装药量,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并洒水。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六)要强化通风和火源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排查无风、微风巷道,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防电器失爆,严格火区管理,严格井下电气焊等用火管理。认真落实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防范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
三、加强煤尘防治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始终把煤尘防治尤其是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煤尘防治,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将煤尘防治监管监察纳入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工作方案之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煤尘防治专项检查、专项监察和专项整治,必要时对重点企业进行暗查暗访。在正在开展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等专项工作中,要充实煤尘防治方面的内容。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决不能放宽标准、放松要求。
四、迅速开展一次煤尘防治专项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辖区煤矿、选煤厂煤尘防治专项检查。要部署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包括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同时,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重点抽查。要把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暗查暗访。抽查要覆盖到每一个县域,抽查数量要基本能够反映当地企业自查的总体情况,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差的地区要扩大抽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对自查或整改不积极、不认真的企业要一律进行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处罚。
各省(区、市)专项检查工作要于8月底前完成,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区)以及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所有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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