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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

【颁布日期】:2014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14年8月21日

【标  题】: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定于2014年8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以“资质、人员、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为重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纠正和治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机构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执业。

  二、检查范围

  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列入检查范围,包括:原由卫生部门认可、安全监管部门换证的机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新认可的机构;浙江省、福建省原由卫生部门认可、尚未换证的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资质及资质证书使用、管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违规进行委托检测,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实验室等行为;是否存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或机构分立、合并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从业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外单位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资质或从事技术服务等问题;是否存在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具体技术服务事项、使用本单位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等情况。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情况。主要检查各机构技术服务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到现场或不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现场采样及检测,不按规范要求对检测样品进行运输、接收、流转、保存和实验室分析,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不完整,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危害程度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设施评价不准确,评价结论不准确,以及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技术报告等问题;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保存技术服务档案,确保技术服务结论及过程的客观、真实性可以追溯。

  (四)其他情况。对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机构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报告质量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抽查。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机构自查。2014年8月至10月,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深入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各机构要于2014年10月15日前向其资质认可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其中应列出自查出的问题清单。甲级机构还要向注册所在地和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2014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本年度资质认可、延续及年度检查情况,组织专家和地市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到机构服务的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数量不得少于辖区内机构总数的30%。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2014年11月底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应详细列明检查机构的名单、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点抽查。2014年11月至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部分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及部分机构开展抽查,抽查的甲级机构和乙级机构数量均不少于10家。

  五、工作要求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室,落实工作责任。要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及时报送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对处理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要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探索实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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