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据8月20日《中国新闻网》)
为了厘清日趋复杂化的劳资关系,最大限度地避免工伤事故后的“扯皮”与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明确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然要属对下班回家途中顺道买菜出意外情形的工伤认定。这对公众来说,尤其是成千上万的上班族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毋庸讳言,近年来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的数量,始终位居各类行政案件的前列,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也在不断涌现,纠纷调处的难度也在日益增大。在如此社会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进一步细化,可谓是一场及时雨,不仅为“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注入了新解,掺进了更多的人性化考量,也为各个单位与个人提供了权威的参照标准与依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导向意义。
然而,最新工伤认定标准的出台,可能还有不尽完美之处,恐怕会让制度的善意扑了个空。细究这份《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本身就存在语焉不详与字面含义模糊的瑕疵。在这四种“途中工伤”的规定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显然是“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这两个词语。按照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一旦发生意外,都可认定为工伤。比如下班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菜,既属于日常工作生活中所必需的活动,也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更在“顺路”的合理路线中,根据规定这种情况当然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这不仅让众多上班族倍感欣慰,也是对他们切身利益的最大呵护与保障。但是,何为合理时间?何为合理路线?规定本身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与界定。
按照相关人员的解释,之所以在规定中谓之“合理”二字,而未对“合理时间”给予明确的限定区间,是出于人性化的考量。不容否认,下班之后加一会儿班对很多人来说,都是家常便饭。假如某人加完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了安全事故,恰好这意外发生在下班时间后的相对较长的时间内,那么按照规定,这种情况到底是合理时间内还是合理时间外呢?显然,相关规定的语焉不详,虽然是出于人性化的考量,但因为制度本身就具有争议,不但不会为纠纷的调处提供参考,反而会让更多的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陷入无谓的矛盾与纠纷之中。
所以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虽然是对“途中工伤”认定的一次拓展与补充,这种善意甚好,但也有人担心在字面理解上会有瑕疵。这也提醒有关部门,在政策出台前,还得多做可行性研究与实效性的考量,才不至于陷入“自打嘴巴”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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