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无锡一家公司的营养品促销员工,2010年6月至今与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
2014年1月23日我在工作中意外跌倒造成左胫腓骨上段骨折。医疗费均为个人自付。
需要说明的是2013年12月我领取了退休金,做促销员是自谋就业。
请问:我现在能否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不可以,那该怎样去维护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
最佳答案:应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除非地方错误地接受你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强调参保及保障对象是“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必须有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退休人员不是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看工作单位有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那么伤害就是自己完成的,只能由自己承担,有医疗保险的,通过医疗保险获得保障。单位有过错,可要求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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