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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的新举措

  “十一五”期间,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我国2011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十二五”期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以来的状况,解答社会对于《意见》中有关创新点的关注,本刊记者走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负责人。

  《意见》出台的意义

  我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自2002年在安全生产领域组织实施,迄今已有9年历史。这期间,全国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含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已达15.3万人,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起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在提高安全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对于安全领域职业资格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标准;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明确提出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培养目标、配备使用和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因此, “十二五”期间,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面临着新任务、新情况。

  当前,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中存在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重视不够、体制机制不健全、发展不平衡,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法规不健全、执业不规范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发展滞后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正在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针对上述问题,从内容上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和职责。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前,为了适应“十二五”开局时期新形势的要求,国家安监总局特制定《意见》,以利于近期加强安全专业人才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发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需要。

  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的创新点

  如何发挥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这支队伍的作用,近年来始终是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和广大注册安全工程师十分关切的问题。尽管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中都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职责和权利等,但是,由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起步较晚、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制机制不够健全等原因,有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不重视配备使用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专业人员,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虽然配备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职责和权利不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还做不到“敢管、真管”,没能真正有效发挥作用。

  鉴于以上情况,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有关规定,《意见》从严格安全生产岗位执业资格准入、落实执业职责和权利、建立选用机制、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四个方面采取10项措施,为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比例。到2015年,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专职服务人员中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分别由现行规定的15%和30%,达到20%和60%。

  二是提出要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准入要求提升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中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事项。

  四是要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签字的报告目录。

  五是提出企业聘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作为优先或必备条件。

  六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衔接。

  七是要促进落实国家有关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八是提出企业应当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和继续教育,并适当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待遇。

  九是提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任用干部时,可根据职位需要,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作为报考附加条件;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十是要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才信息库,为企业选用安全专业人才提供服务。

  发展注安师事务所

  国家安监总局在《意见》中,特别提出要规范和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全国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15.3万人中,注册人数为7.6万人。其中的90%注册在各类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即注安师事务所。注安师事务所主要定位于解决广大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针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所存在的“无人管、不会管”现象,事务所提供专业安全生产服务,弥补中小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工作上的空白。

  目前,我国注安师事务所有123家,其发展处于萌芽阶段,从全国范围看,事务所数量少、发展不平衡。以事务所发展较好的江苏省为例,全省有注安师事务所50多家,业务范围包括安全咨询、安全顾问、安全事务代理、安全生产托管、安全评估、安全审计、安全监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认证与检测检验等。此外,河南、重庆、云南、广西、新疆等地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事务所在安全咨询、安全培训、安全评估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团队化和职业化服务,也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被称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医院”,有病治病,无病预防,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难题,弥补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技术监管力量的不足,也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拓展社会化服务空间、发挥作用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注安师事务所已逐步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力量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

  但是,由于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还不能像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样依法实行执业许可,已设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存在设立条件不统一、执业范围不明确等问题,现有事务所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在7人及以下的占46%。一些地区在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过程中遇到困难,强烈呼吁安全监管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实施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新生事物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通知》所要求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培育好、发展好事务所,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为安全生产服好务。为此,《意见》在总结各地事务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定义、业务范围、设立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对事务所自身建设和执业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旨在通过引导,促进现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在2012年底前加以规范,为各地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政策指导。

  此外,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逐年壮大,规模已超过10万人。随着执业活动的广泛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交流、自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应运而生。目前,重庆市、天津市、吉林省,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河南省平顶山市等地相继成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协会定期开展技术交流,帮助解决技术难题,促进会员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有的还为会员所在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此,《意见》中对协会建立和功能定位等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此外,为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科学化水平,《意见》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提出了5个方面的改进措施。一是针对重点行业领域探索实行分专业考试,进一步增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二是研究探索将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纳入申请注册条件,推进注册信息化建设,提高注册管理工作水平;三是提出要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登记、统计制度,增强继续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四是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资质审批等手段,对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配备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五是提出了要健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准入与退出等工作制度,规范执业档案管理,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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