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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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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总厅培训〔2011〕19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于10月11日至11月4日对2008年通过资质复审并即将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复审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要高度重视复审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对照《标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总结成绩与经验,查找问题与差距,形成自查报告、现场核查备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清单、表格见附件2,可在www.china-safety.org.cn“分支机构”-“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中下载)。

  二、复审机构要结合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重点查找安全培训机构从业活动中违反资质证书规定,违反培训大纲要求,档案等管理不完善,收费不规范,乱发文、乱办班、乱打电话等5个方面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从2011年起,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延续安全培训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名称或培训范围发生变更,或者存在合并、分立等情况的,要按照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文件要求,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培训质量和数量要求的安全培训机构,要依法及时取消其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安全培训机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同时做好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复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联系人及电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王群兴,010-64463082;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吴郑理,010-64463984)。


  附件:1.2008年通过资质复审并即将到期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

  2.现场核查备查材料清单、表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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