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湖北省黄石市港务集团2000年参加黄石市工伤保险。我集团一名职工2005年1月发生工伤,认定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九级。2007年12月份黄石港务集团作为全资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职工身份的要求,所有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集团全资国有企业的身份未变,同时依据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集团未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同志于2014年元月向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同志能否根据国务院第586号令的规定,向市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问题补充:
当地医保部门解释:2007年重新签订合同后就是新员工了,2005年发生工伤的相关费用由单位自行承担。对吗?我单位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转换职工身份,同时未向职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职工仅仅是身份不同了,要说矛盾也是国家政策矛盾,我们觉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该工伤基金出,如何说服?
最佳答案:
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至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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