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各地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先后有多名政府官员和企业负责人受到严肃处理。但有一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正视,问责一般都是针对政府负责人,而很少有党委的负责人得到问责处理。这样的结果,既凸显了地方党委领导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即负有决策权的一把手可以不担责,反映了安全生产问责机制的不完善;也凸显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真空地带,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地方党委决策层中的排序可以次要、不那么重要。因此,为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迫切需要建立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
一是实行党政同责,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需要。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针对连续发生的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作出批示: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求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要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习总书记在考察青岛管线爆炸事故抢险时又指出:“要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
习总书记提出的对安全生产责任党政同责要求,就是要党政一把手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而要落实好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党政同责的问责机制。
二是实行党政同责有利于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一直强调的是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这样往往会出现政府部门这边喊得震天响,党委这边没反映,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因此,要抓好各地的安全发展,必须党政主要负责人都是第一责任人,都该负同样的责任,党委书记的责任甚至应更重一些,或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只有党委真正重视了,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只有党委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了,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抓好。政府的许多工作要得到党委的领导与支持才能顺利进行,安全工作更是不例外。在地方,真正拥有决策地位、核心领导地位的是党委书记,他(她)才是地方的实际“一把手”,政府的“一把手”也在党委和党委书记的领导之下,党委书记说话的分量与政府的县长(区长)、镇长(乡长)区别很大。如果党委书记不支持政府“一把手”的工作,政府工作也难有作为,很难正常进行。因此,实行党政同责,将有利于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三是实行党政同责能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安全生产出了事故,不仅要问责政府官员,也要问责党委成员,党政官员的责任都应该追究。如像现在这样对党委负责人处理轻、政府负责人处理重,甚至只问责政府负责人而不问责党委负责人,肯定是不可能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因此,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要问责政府官员,更应问责党委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同责,才能使党委、政府真正同心协力,齐抓安全,形成全党抓安全、全员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四是实行党政同责,将更有利于安监队伍建设。我党多年来一直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党委部门在选人用人上会更有利于安全队伍建设,会将那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业务精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安监队伍里来,提高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安监队伍的良好形象,这将会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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