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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湖南洞口县一起建筑安全监管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17-8-27 22:13:00]

当基本常识成控辩焦点,谁该反思?

——谈湖南洞口县一起建筑安全监管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

日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件(见本报81日三版),一些微信公众号对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和论述进行了转载。双方辩论的焦点,一言以蔽之,即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管站人员到底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在谈论检方意见之前,先看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调查组以执法不严为由,认定两名建管站人员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并建议给予行政警告。按照文中给出的信息,事故工地自2015年开工以来,洞口县建管站工作人员孙传峰、彭小涛等人,共计6次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下发了5份整改通知书,另外还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人不在现场履行职责告诫书、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使用令。后来,建管站在物料提升机电源箱上又粘贴了停工整改封条。一年内6次检查,下发3种文书,并贴了封条,居然还被认定为执法不严,实在难以理解。

再说检察机关的起诉理由。检察机关以孙传峰、彭小涛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只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未对其发现的严重的隐患提交洞口县建设局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导致隐患在施工过程中长期存在,从而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将二人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归纳起来,检察机关的理由有三:一是对于发现事故隐患,只下发执法文书不算监管到位;二是重大隐患应上报处理;三是因为建管站人员的履职不到位导致了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事故。

此三条理由是否成立,都值得商榷。

首先,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隐患的处理都是在纸面上完成的,也就是通过下达各种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履行不同的责任或承担不同的义务而已。本案中,两名建管站人员在现场贴上了封条,已经是很严格的执法措施,总不能要求他们亲自动手整改隐患吧?

其次,关于重大隐患是否需要上报县建设局执法大队进行立案查处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洞口县建管站是否具有执法权?如果有执法权,就不存在隐患上报问题;如果没有,连封条都敢贴的非执法机构,这又是怎样的作为?检方认为需要上报的依据是《洞口县建管站2016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以此为依据本身就不够严肃严谨。检方认为施工方无封闭围挡、无警示标志属于重大隐患,那么,我们岂不是每天都要生活在重大隐患当中了。

再其次,建管站人员的履职不到位导致了隐患长期存在、最终酿成事故的说法,混淆了因果关系。事故是由隐患引发的,而排查和消除隐患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以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到位与否来倒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也不应成为事故致因的一个方面,否则,这将进一步模糊建筑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边界。

类似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相关部门特别是具有顶层设计职能的部门应该反思。一线执法人员有哪些执法手段,从严执法严在哪、如何严、严到什么程度,应该明确要求、划定标线。关于隐患上报,这只是程序性问题的冰山一角。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就建管站人员的履职程序、内容、标准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给出更加清晰、更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规范,而非一般泛泛要求,这才是对一线人员最大的保护。

如果以上措施落实到位了,并获得各方的认同,前文所述案例中的一线建管站人员,何苦要把本来很清楚的事情甚至基本常识,转化成辩词到法庭上去诉说呢?

对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来说,不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讨论问责合理不合理上,而应抓紧时间完善、改进、加强自身建设,这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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