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是否存在,你怎么看?
玩忽职守是否存在,你怎么看?
吊篮从天而降,外来人员当场死亡。建管站人员曾多次前往事发工地检查,责令其整改隐患,“检查、责令”背后是否履职到位?与事故发生有无关联?日前,湖南洞口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该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波 波
案情
孙传峰是湖南省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该县高沙廉租房项目自2015年开工以来,孙传峰等人先后6次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下发了5份整改通知书,同时还下发了针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人不在现场履行职责的告诫书、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使用令等,还在物料提升机电源箱上粘贴了停工整改封条。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孙传峰、彭小涛等人作为洞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洞口县建设局给予上述人员行政警告处分。
焦点一
建管站人员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
检方主张,被告孙传峰、彭小涛等人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多次,但两名被告不认真履行职责,只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
辩护人认为,所谓被告“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只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实质上是要求建管站人员督促施工方排除事故隐患,而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隐患能否得到治理从根本上取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管站人员固然有督促之责,但保证不了督促一定会“有效”。
检方反驳,《洞口县建管站2015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建管站“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辩护人指出,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安监人员的职责仍定位不清。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安监人员到企业检查,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排查隐患,还要负责排除。《洞口县建管站2015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中关于建管站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就反映了这种错误认识。
焦点二
建管站人员是否存在主观过失?
辩方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两名建管站人员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主观过失。被告人孙传峰可以预见到工地没有安全围挡,外来人员可能会容易进入,但他无法预见到后面发生的一系列事实。比如,他无法预见黄启茂对袁通淼擅自进入工地不予阻止,无法预见黄启茂找没有特种作业维修资质的人来维修物料提升机,他无法预见袁通淼会站在吊篮正下方观看拆卸电机,而黄启茂不闻不问。
检方则认为,任何一起安全事故都是意外、偶然发生的,两名被告人对事故存在主观过失。
焦点三
检方起诉建管站人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隐患是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辩护人认为,如果该起事故是由于物料提升机本身存在安全问题造成的,如安装完毕后无检测报告、未办理使用登记等,而建管站未能提出该隐患,导致机体发生倾覆,砸死现场工人,那么,把责任归咎于安监人员督促整改隐患不力尚可理解。
但该起事故是由于拆卸电机后,钢丝绳失去控制,吊篮从天而降,这是物料提升机操作的基本常识,与其安装质量无关,与两名被告人提出的物料提升机无检测报告、未办理使用登记等隐患整改没有到位也无关系。
关于施工管理人员不在现场问题,辩护人认为,施工单位实际承包人毛秋莲不具备施工资质,以雪峰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而项目经理王维石、安全员刘兴顺更是有名无实,根本无法到岗履职,工地的管理人员只有现场负责人黄启茂。
辩护人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黄启茂聘请无特种作业维修资质的人进行维修,并任由外来人员进入工地。另外,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毛秋莲、曾秋安违反《建筑法》规定,借用雪峰公司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后又以雪峰公司名义承包工程,而雪峰公司配合他们弄虚作假,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没有安全管理能力的毛、曾二人成为实际承包人。毛秋莲、曾秋安聘请无专业资质、无安全管理能力的黄启茂担任现场负责人,且缺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被告人督促整改不力的那些安全隐患,其实与袁通淼之死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此事故隐患并非彼事故隐患,不能混淆。
检方对辩护人上述主张没有做正面回应,只是指出分析事故隐患与认定两名被告人玩忽职守并无关联。
截至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后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一出事故就说安监人员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似乎不妥,值得商榷。关于本案,本报将持续跟踪报道,欢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