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安全约谈不能放空炮
【原创】安全约谈不能放空炮
2016年8月15日安网和安报相继刊载了黄雄撰写的《安全约谈,何不“指名道姓”》的文章,对约谈中对一些起单位和负责人 “隐姓埋名”的做法进行了批评。其实,这类现象在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甚至导致安全约谈流于形式,放了空炮。
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安全约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和企业的两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整治事故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是对未尽职履责的、未及时排除治理隐患的、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政府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其进行提醒、督促、警示和诫勉等。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树立“红线”“底线”意识、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政策制度落实和推动重点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之一,成为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责任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安全约谈要开门见山,直戳痛处。安全约谈必须一针见血,开门见山,直接点出问题、亮出观点,该点名的点名,该批评的批评,不能捂着盖着,遮遮掩掩,犹抱琵琶半遮面。要让约谈对象从思想引起重视,受到震动,针对提出的问题,亮明态度,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确定整改时限,及时进行有效整改。
安全约谈要注重约谈效果,决不能流于形式。安全约谈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让约谈的问题得到纠正,让约谈的措施得到落实,取得实效。但是,在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安全约谈流于形式,效果不佳。有的地方和单位在进行安全约谈时,只是“装装样子”“走走过场”,约谈的内容空洞、笼统模糊,没有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还有的约谈过后,就万事大吉,没有下文,没有了后续的措施,落实不够,造成了约谈流于形式,达不到警示教育、引起重视的目的。有的地方约谈时,表态坚决,声称一定整改,但是,一旦紧张风气一过,就又无动于衷。实践证明,只有当约谈“不走过场”“不放空炮”,其安全约谈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安全约谈后要有针对性的措施跟上。安全约谈之后不能放松监管,要有更严厉的监管措施跟上,对一些整改不认真、不及时、流于形式的地方和单位,要依法采取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采取更加有力的行政手段,如:实施“黑名单”制度、挂牌督办等行政措施,促使其加快隐患和问题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所具备的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