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要点题点(四)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要点题点(四)
3、关键数字的关联记忆
1)资格(质)证书、许可证书有效期:一般3年。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教材涉及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上均为3年)、矿长资格证(各省不一致)、特种作业操作证与驾驶证(6年)、各类许可证(长期、短期、临时许可: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2)违法取得证照或严重违法后3/5年内不得申请或重新上岗。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醉驾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行为之一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评价与职业危害评价的周期
《危险化品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1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对安全评价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48学时即可。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从事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
而2006年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
这说明对安全评价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更高。
5)关于罚款数量,不需死记,06年至10年只考了5道有关罚款的题(其中06、08年没有)但常识性的东西需记忆
如现场对个人、单位的罚款数量;规章可以设定的最高罚款;
4、注意各法律文件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相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