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是现实需要
强化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是现实需要
2009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一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发生在2008年的、已经查结的1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中,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共有54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129人,被移交司法机关的有251人。平均每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有55名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包括13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这两个数字是惊人的。
这些党政领导干部被追责的原因,一方面是存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现象,另一方面则是不管、不愿管、不会管,导致违规违纪、失职渎职。深挖其中一部分人的思想根源,笔者认为,这部分人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不清。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是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200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召集部分市长在中央党校举办安全管理培训班,随后各地陆续举办了类似的培训。
存在两方面问题
目前,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形式上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多由政府部门组织,培训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部分地区,对乡镇长等的安全生产培训还存在空白。
从内容上看,目前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多强调如何抓具体工作,忽视了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学会了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式方法,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未必得到了增强。
培训缺乏相关依据
笔者认为,造成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有关方面对生产经营领域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给予了应有的重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
但是,无论是《安全生产法》还是《意见》,都只对生产经营领域企业管理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却未涉及如何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素质及能力。
其二,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组织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安全生产被不少地区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被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加大了对重大事故的考核权重,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可以说,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更为严厉,但对于如何增强他们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却没有提出相应的要求,致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未得到足够重视。
建立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形势要求必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要开展好此项工作,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要统一认识,争取获得广泛认同。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党政领导干部一般都学历比较高、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因此没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事实上,一个人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与他的受教育程度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与职位高低也不一定正相关。安全生产是一门很复杂的科学,党政领导干部要通过不断学习实践才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其次,要把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借助现有的各类党政领导干部继续教育机构,例如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时间上有保证。领导干部利用去党校或行政学院轮训的机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用另行安排时间,尽量减小对正常工作的影响。二是可以逐步实现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全员培训,全面强化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可根据学员的需要有所侧重。
总之,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执政能力的高度,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市、县、乡级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势在必行,要建立长效机制。
(作者单位 辽宁省委党校 宋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