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特别重大事故责任人受严处
三起特别重大事故责任人受严处 |
71名事故责任人分别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另有105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4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2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09年9月8日零时55分,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新华区四矿违法违规开采己组煤层,其201机巷顶板冒落导致局部通风机停风后,造成201掘进工作面内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违章排放瓦斯过程中致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巷道内破损的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的高温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间接原因为:1.该矿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制作假报表、假图纸,弄虚作假、应付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2.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擅自变更技改设计方案、边技改边违法生产的行为制止不力,使该矿在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产验收;
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予以制止,未按规定对其开采活动进行实测和检查;
4.平顶山市、新华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失察;
5.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在该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规批准供应火工品;
6.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党委、政府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违法生产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
7.河南煤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该矿在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失察。
43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中,新华区四矿投资人张培举等3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新华区四矿矿长李新军因涉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被批准逮捕,新华区副区长齐同燕等4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或判刑,新华区委书记柳玉君等4人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或刑事拘留。
此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和儒因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已于2009年11月被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刘臣等5人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焦店镇党委书记王亮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张举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郭公民等2人记大过处分,给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兼煤管办主任陈党义等2人记过处分等。
鉴于平顶山市委书记赵顷霖、市长李恩东、副市长李俊峰,平顶山市安监局监管一科科长李海鹏,河南煤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王佳英等5人对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也负有领导责任,在“6·21”特别重大事故中合并处理。
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新华区四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3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3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0年6月21日1时22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死亡49人、受伤26人(其中重伤9人),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井下1号炸药存放点存放的非法私制硝铵炸药自燃后,引燃炸药存放点内木料及附近巷道内的塑料网、木支护材料、电缆等,产生高温气流和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灼伤和中毒窒息伤亡。
间接原因为:1.该矿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
2.平顶山市、卫东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该矿非法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对该矿“一套证件、两套生产系统、两个投资主体、两套管理机构”的问题未予查处;
3.平顶山市、卫东区公安机关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矿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问题;
4.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小煤矿停工停产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
5.平顶山市、卫东区发展改革委执行小煤矿断电工作不力,致使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落实;
6.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
7.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矿停工停产措施不落实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8.河南煤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34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中,兴东二矿主井矿长刘建国等6人被刑事拘留;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张瑞旭等4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兴东二矿主井会计翟录伟在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3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平顶山市市长李恩东、副市长李俊峰等3人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卫东区区长云建军等4人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平顶山市委书记赵顷霖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河南煤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局长王佳英记大过处分,给予平顶山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崔建平记过处分,给予卫东区东高皇乡党委书记赵建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等。
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兴东二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河南省有关部门和河南煤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及有关责任人的所有证照。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0年1月5日12时5分,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谭家山镇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直接经济损失2962万元。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立胜煤矿中间立井三道暗立井内敷设的非阻燃电缆老化破损,短路着火,引燃电缆外套塑料管、吊箩、木支架及周边煤层,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间接原因为:1.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在证照已过期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以技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电缆漏电等重大隐患长期不治理,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且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入井作业人数不清;
2.湖南省及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认真组织查处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的问题,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的初审工作中,未认真核实该矿的储量变化,违规同意上报延期意见;
3.湘潭市、湘潭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矿违法施工生产及使用非阻燃电缆、立井吊箩、长期超深越界等重大隐患失察;
4.湘潭市、湘潭县以及谭家山镇党委、政府未对立胜煤矿违法施工和生产的问题进行有效查处,对有关职能部门干部入股煤矿和严重腐败问题失察;
5.湖南煤监局湘潭监察分局对该矿长期超深越界盗采资源和违法组织施工、生产的问题失察。
2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中,立胜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矿长唐顺强等3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湘潭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郭平洋等4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准逮捕,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郭文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原副处长周涛因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湘潭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总工程师刘永松因涉嫌失职渎职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中南大学地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悟辉因涉嫌滥用职权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
18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湘潭县原县长、县委原副书记张束林等4人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县副县长胡明伟等3人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谭家山镇党委书记赵丙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湘潭县委书记陈忠红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副市长刘建业等2人记过处分等。
建议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立胜煤矿、依法没收该矿非法生产所得,湖南省有关部门和湖南煤监局依法吊销该矿有关证照。(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