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安委〔2010〕6号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名称;
(二) 督办事项;
(三) 办理期限;
(四) 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 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 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 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 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 在重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 重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重大事故的挂牌督办,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决定对2010年以来有关47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现予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名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名单
一、河北省(1起)
1. 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北大地煤矿“3·2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二、山西省(2起)
2.山西省大同市环城高速“3·14”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 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辰通煤业有限公司“5·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三、内蒙古自治区(1起)
4.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满铁路新建线路段“8·13”工程车辆重大溜逸事故。
四、辽宁省(2起)
5.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6·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6.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8·28”重大火灾事故。
五、吉林省(2起)
7.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宏远煤矿“8·10” 重大淹井事故。
8. 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爱民医院在建住院部大楼工地“8·16”升降机重大坠落事故。
六、黑龙江省(2起)
9. 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李贵渡口“5·23”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10.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7·31”重大透水事故。
七、江苏省(1起)
11. 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重大爆燃事故。
八、安徽省(1起)
12.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葛塘村“4·30”在建楼房重大坍塌事故。
九、福建省(1起)
13. 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8·2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江西省(4起)
1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庙上煤矿“1·8”重大火灾事故。
15. 江西省吉安市“4·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6.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兴民煤矿兴丰井“4·2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7. 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8·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山东省(1起)
18.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山金矿“8·6”重大火灾事故。
十二、河南省(4起)
19. 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2·2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3·15”重大火灾事故。
21.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4·2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2.河南省郑州煤业集团公司登封公司三元东煤矿“8·2”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十三、湖北省(2起)
23.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4·21”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24.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水井湾煤矿“5·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十四、湖南省(2起)
25.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曙光煤矿“5·29”重大炸药爆炸事故。
26. 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锰矿区“7·20”重大透水事故。
十五、广东省(4起)
27.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2·26”重大礼花弹爆炸事故。
28.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3·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9.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4·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0. 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8·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2起)
31.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5·2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南黎铁路“7·11”隧道重大坍塌事故。
十七、四川省(5起)
33. 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2·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4. 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6·1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5. 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7·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6. 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7·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7.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8·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十八、贵州省(3起)
38.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3·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9.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远洋煤矿“5·13”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0.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明阳煤矿“8·3”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十九、西藏自治区(1起)
41.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桑日县“3·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十、陕西省(1起)
42.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小南沟煤矿“7·17”重大火灾事故。
二十一、甘肃省(2起)
43.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2·1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44.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芨芨台子煤矿“7·18”重大透水事故。
二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1起)
45.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6·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起)
4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7·19”民房重大火灾事故。
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8·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