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严格行业准入 夯实安全基础 |
——六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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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鉴于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相关法制建设,依法治安,源头治本。2004年,我国建立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收到了良好效果。对此项制度,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完善加强。
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产业部门调整很大,行业和企业管理日趋复杂。面对不断涌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一方面是适用的新标准缺乏,另一方面是数以千计的旧标准因落后于现实而难以发挥作用。反映到安全生产上就是“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老问题、坏习惯、低标准,已成为很多事故的共同症结。
为此,《通知》高度重视行业安全准入问题。第一步就是要有标准、有适用标准,从而立起标杆、设下门槛,让管理有奔头、执法有尺度。为破解“新标准缺、旧标准死”的难题,《通知》对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特别指出“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完善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通知》明确要求,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为解决部分企业“不会管”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发挥好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一方面是扶持: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另一方面是规范: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针对可能产生的问题,《通知》规定,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的思路,必将大力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